2024年3月,我局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关于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移送案件通知书》。
根据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为了盈利,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个人手上、红普路某烟酒、老杭海路某超市处购买卷烟后自行在其店里进行销售。2023年6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查获。
2023年7月,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认定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现场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的卷烟353.1条,并处罚款135099.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广大商家
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经营卷烟等烟草制品前必须先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履行好查验义务,确保所售烟草制品的合法性,切勿为一时方便或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