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一下税务新名词“反向开票”

职场   房产   2024-08-09 17: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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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


2024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自此,“反向开票”这一新名词正式加入中国税务政策“名词”的大家庭。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几类购销情形符合“反向开票”的定义。本文就“反向开票”的相关政策进行展开交流,并主要针对资源回收业务的“反向开票”进行学习。


虽然“反向开票”的几种业务类型比较特殊,涉及到的企业范围不是很宽泛,跟大多数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不相关,但为了更好地掌握国家新的税务政策并了解政策出台背后的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以及进一步了解增值税制度设计的特点,个人认为还是很值得学习和交流的。


我们先列举反向开票涉及的几种业务类型,然后再针对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发票开具等详细操作进行学习。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几种情形

按照对“反向开票”内容实质的理解,是由付款方(或购买方)向收款方(或销售方)开具发票,即开具发票的税务主体与常规相反。目前已经涉及的几种经济业务类型如下 :

(图片源于网络)


1、支付个人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农产品收购: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此项各地均出台了针对收购农产品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4、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5、资源回收: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相关的税务政策整理如下: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出台的背景

(图片源于网络)


2024年3月1日,国家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提高技术、‌能耗、‌排放标准,‌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以及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在《行动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包括设备更新行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汽车、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家装消费品换新)、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包括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在第十七条“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中要求: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基于以上,为发挥税收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的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5日,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资源回收业务“反向开票”的主体条件

(图片源于网络)


1、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其实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


但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号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说明:这里的500万元是指 “反向开票”业务中的累计销售额,不包括其向税务局申请代开的部分,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


2、开票者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2.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反向开票”的发票开具


1、开票方式: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


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2、发票类型: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开票限额调整: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4、开具红字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涉及的代办申报等税收政策

1、代办申报税费: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注意: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税收优惠的享受: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3、个人所得税的预缴: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4、进项税抵扣:资源回收企业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5、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原始凭证资料及台账

(图片源于网络)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作者简介 /Author profile/

王新领

WangXinLing

中国注册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 审计师 经济师

共享会计师平台专家

深圳市柳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在《中国市场》《中国集体经济》《现代商业》等刊物发表过若干财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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