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减资、而且是等比例减资的情形下,公司无须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减资净所得,是不存在个税风险的。
02.情况二:虽然是等比例减资,股权比例没有改变,但是减资时企业存在有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下的减资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即公司账面上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这就是减资对价不公允,减资时减资对价小于实收资本,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常规。因此自然人股东减资可能会涉及个税风险。
0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诚招全国各省市区域合作商!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伟金【共享会计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