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消费者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中流动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借助科技手段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伪装成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进行销售,隐蔽性极强。对此,云南法院重拳出击,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新收涉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共计1298件,审结1255件,结案率96.69%。其中,判决生效1219件330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43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肉制品、冷冻食品、“减肥药品”等食品药品,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的罚金刑,有的被告人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和职业禁止,体现了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下一步,云南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履行好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刑罚预防、教育、惩治作用,有效遏制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势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案例一:阿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走私冻品牛肉干
案例二:陈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风湿灵”等假药
案例三: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卤猪头肉”等卤制品
案例四: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药”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案例五: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生产、销售特殊“卤料包”、持有罂粟壳(籽)
案例六:卢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用猪肉、鸭肉等冒充的牦牛肉、牛肉制品
案例七:卓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贿案——走私冻品鸡脚
案例八:刘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病死”牛肉
案例九:谢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毒血旺”
案例一:阿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走私冻品牛肉干
基本案情:被告人阿某等14人相约将一批冻品牛肉干从境外走私到中国境内。2023年4月7日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未经国家检验检疫的冻品牛肉干,净重4,170公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等14人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共同走私来自境外的冻品牛肉干4,170公斤,情节严重,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1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至50,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包括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和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走私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本案走私的冻品牛肉干未经检验检疫,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二:陈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风湿灵”等假药
案例三: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卤猪头肉”等卤制品
案例四: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药”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案例五: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生产、销售特殊“卤料包”、持有罂粟壳(籽)
案例六:卢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用猪肉、鸭肉等冒充的牦牛肉、牛肉制品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多次采用虚假宣传、改变包装等方式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740元。经鉴定,在卢某某、吕某某销售的假冒牦牛肉、牛肉中未检出牦牛源、黄牛源、水牛源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取暴利,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74,74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依法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假充真进行售卖,谋取非法利益,影响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认真查看产品信息,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遇到质量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案例七:卓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贿案——走私冻品鸡脚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卓某、余某某多次送给某边境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吴某(已判刑)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20年1月,经联系,吴某擅自将卓某、余某某走私运输冻品鸡脚被查获的货车放行。2020年1月21日,卓某、余某某再次请托吴某等帮忙处理被查获的走私运输冻品鸡脚的车辆,未果。经查,该批冻品净重近30吨,现已全部填埋销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余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情节严重,为逃避稽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卓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余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走私冻品未经过检验检疫,有些甚至是已经存放多年的“僵尸肉”,极可能携带病菌病毒。同时,为节约成本,走私冻品多采用不具备冷藏条件的货船与货车运输,导致大量冻品在运输途中反复解冻,腐烂变质。这类冻品经过化学药剂加工后,又会以极佳的“卖相”、较低的价格流入市场,严重危及公众健康,破坏海关监管。人民法院从严从重打击走私“僵尸肉”犯罪,坚决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刘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病死”牛肉
案例九:谢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毒血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