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师宗法院受理了当地一家公司诉陶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官在联系陶某时,他拒绝接听电话,且陶某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给该案的办理带来了困难。
随后公司向法院书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险担保,要求在起诉的金额范围内冻结陶某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在法院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后,失联的陶某终于主动现身,电话联系承办法官。
起初陶某由于生活受到影响,情绪非常激动,希望法院尽快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法官耐心地向陶某解释了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陶某与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财产保全不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法院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善于运用诉讼保全不仅能确保判决的执行、防止财产流失,还能促进诉讼和解,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1.什么是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2.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3.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2)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3)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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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区鸿雁
编辑|蒋应娟
作者|钱 娜
来源|师宗法院
2024年第48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