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存储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从事相关行为均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规范操作,否则极易引起爆燃事故。然而,有人却擅自将货车、面包车非法改装成所谓“便民”加油站,用于储存销售柴油。
陆良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徐某亮、杨某成、杨某在未经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非法改装的流动加油车到非法储油点购进柴油,在陆良县内人口密集区流动加油进行倒卖。经评估,涉及的行为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车辆伤害、人体损害等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亮、杨某成、杨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罪名及事实成立。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庭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亮、杨某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的改装车辆、柴油及加油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说法,非法改装的加油车装的不是“油”而是“炸弹”,不仅违法且隐患极大,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经营者应守法安全经营,不要以身试法;公众应选择正规加油站油,切莫贪图小利;同时,若发现私自贩卖柴油或非法改装加油车等情况,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审核|区鸿雁
编辑|蒋应娟
作者|杨润红
来源|陆良法院
2024年第47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