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霸王餐”引出的寻衅滋事

政务   2025-01-03 11:54   云南  


“吃霸王餐”这种行为,看似只是个人道德品质的缺失,实则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它不仅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更让无辜的消费者和旁观者感到愤怒和不安。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恶意消费拒不支付费用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宣判。

李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频繁光顾各类消费场所,恶意消费后拒不支付费用,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李某在短短的时间内,多次到餐馆、KTV等地消费,并故意制造事端,以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他不仅恶意拖欠消费款项,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李某因口角之争殴打吴某,致其左面部、眼部受伤;还无端骚扰陈某,并在卫生间内揪扯其头发和衣服等。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在法庭上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终,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心语



“吃霸王餐”并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他人的安全和利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审核|区鸿雁

编辑|蒋应娟

来源|马龙法院

2025年第3期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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