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车辆登记证书找到了!

政务   2024-12-26 15:12   云南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后释疑成功化解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


 错综复杂的案情 

2023年2月21日,赵某与钱某达成车辆转让的合意,约定车价后支付了订金。双方于2月26日签订了《售车协议》,后赵某向钱某付清车款,钱某将车及车辆相关的证件交付给赵某。


赵某收到车辆使用至2023年12月,由于车辆需要检验,赵某去审车时被交警部门告知该车辆存在债务纠纷已经被锁,且车辆的登记证书系假的,赵某才知晓被钱某欺骗,随后多次联系钱某协商处理并要求退还购车款,但钱某声称他自己也是被其他人欺骗,不愿意退款。


赵某认为,钱某使用假的车辆登记证书欺骗自己,让自己认为车辆手续齐全不存在纠纷,才购买了车辆。由于钱某的欺诈行为给赵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从2023年12 月至今车辆一直闲置,赵某也不敢使用,怕被其他人扣走,只能找地方停放至今。无奈,赵某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承办法官发现此案是一起复杂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该车辆原属于富源一家汽车公司,后经交易卖给了李某,李某又卖给了周某,周某又卖给了吴某,吴某将车卖给本案被告钱某,钱某又将车卖给原告赵某,现原告手里的车辆登记证书是假证,那真的车辆登记证书到底在谁?


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联系,找到本案的所有相关人员询问:


被告钱某称,车是吴某卖给他的,他再卖给原告,他也无法分辨吴某给他的车辆登记证书是不是真的。


吴某述称,他向周某购买本案案涉车辆,因为觉得车不太好,就把车卖给钱某了。


周某述称,他与上一手李某之间的车款是扯清楚的。但李某一直没有给他车辆登记证书。于是他就请网上的朋友做了一本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后把该车卖给了吴某并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一并给吴某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赵某提交的这本假车辆登记证书是第三人周某所制作,那真的车辆登记证书是不是在李某手里,于是法官找到了该车第一手交易人李某。


李某陈述, 案涉车辆是 2019年11月其从富源一家汽车公司购买,因按揭贷款该汽车公司作担保,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汽车公司,车辆登记证书一直抵押在银行。一年后,他将车卖给周某。因车款还没有还清,故车辆登记证书一直抵押在银行。2021年底,他已经将车款还清,但没有将车辆登记证书解押。

经过法官多方查证证实:2023年2月27日,原告赵某向被告钱某购买了车辆,并催要车辆登记证书。钱某就找第三手交易人吴某催要车辆登记证书。第三手交易人吴某向第二手交易人周某催促交付车辆登记证书。因第二手交易人周某没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找第一手交易人李某索要,而是自行在网上请人制作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并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交给了被告钱某。被告钱某将该车辆登记证书交付给原告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钱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钱某向原告赵某交付了案涉车辆,原告赵某获得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交付车辆登记证书的时间,但被告钱某还应按照交易习惯将案涉车辆登记证书及时交付原告,履行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合同义务。因被告钱某交付的车辆登记证书是被车辆管理所告知是假证,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须向原告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证实,双方在《售车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原告提出因被告交付假的车辆登记证书,故车辆一直闲置而造成经济损失,但其未提交该车不能上路行驶的相关证据,更没有举证证明该车不能上路行驶是因为没有车辆登记证书所导致,故原告的该观点不采纳。

原告认为因被告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故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的确因被告违约而导致诉讼,故原告因诉讼而开支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判后释法解纷

判决之后,承办法官主动开展判后释法工作,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深入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通过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规定,引导原被告理性看待纠纷;同时,强调诚实守信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促使被告正视问题,承担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将涉案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交到法官手里,由法官交给原告,并当场支付了该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编后: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强化判后调解、促进当事人自行履行,有效减少了上诉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数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该案也彰显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审核|区鸿雁

|蒋应娟

作者|陈梦碧

来源|富源法院

2024年第474期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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