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发抖音骂人,法院这样判!

政务   2024-12-26 17:47   云南  



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因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他人,被判公开赔礼道歉,现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

田某与被告吕某系相邻村小组村民,双方曾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在村小组群众代表参与下,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字确认。2024年10月18日,吕某认为田某占用自家的土地,便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及诅咒田某的两个视频,田某知晓后报警,要求吕某相应删除视频,但吕某均拒绝。

吕某抖音号有900余人关注、500余人粉丝,发布的两条视频有七十余人点赞,七人针对此事评论。田某认为吕某在抖音公众平台上以侮辱、诽谤等语言公开指名道姓的谩骂、侮辱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吕某立即停止侵犯田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抖音平台上的视频,并出具书面赔礼道歉,通过抖音等方式为田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主观上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已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吕某应当对原告田某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请求吕某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删除其在抖音中传播的侮辱诽谤自己视频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吕某已主动删除并经原告当庭确认。

法院遂判决:吕某十日内在其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公开向原告田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如被告吕某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法院在报纸上将判决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公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吕某负担;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相关土地纠纷已经经村委会调解处理,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即便发生新的纠纷,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请解决,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违反法律的红线。

近年来,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逐渐成为大家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同时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遵纪守法,不能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核|区鸿雁

|蒋应娟

作者|陈欢欢

来源|会泽法院

2024年第475期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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