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90后投行员工内幕交易重组项目,盈利6.5万,被罚60万

财富   2025-01-25 10:35   广东  

202435日,华泰联合郑某杰、刘某际和王某雨赴宁波通商与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就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及运作方式进行沟通商议。当日,王某雨在微信“通商并购群”中发送《通商集团沟通记录_0305》,具体提及宁波精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预期交易作价3.6亿元至4亿元之间;刘某际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通过微信发给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郑某杰确定宁波精达并购项目代号为“春雷”,由王某雨在华泰联合投行系统发起“春雷并购项目启动流程审批”。

当事人:王某雨,男,199411月出生

王某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35日知悉了本案内幕信息。王某雨与陈某可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生活,经常商议股票交易。王某雨在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后,向陈某可提议在敏感期内寻找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宁波精达”股票获取利益,两人多次讨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宁波精达”股票情况。

我局决定:对王某雨、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65,364.50元。其中,对王某雨没收违法所得43,576.00元,对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21,788.50元。对王某雨、陈某可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某雨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陈某可处以20万元罚款。

 

华泰联合 90 后投行员工内幕交易:小利背后的大代价与行业警示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202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华泰联合两名 90 后投行员工王某雨、陈某可内幕交易宁波精达股票的行为公之于众,在证券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再次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合规运营敲响了警钟。

一、事件梳理:内幕交易全流程曝光

此次内幕交易涉及的是宁波精达收购无锡微研的重组项目。从 2023 年下半年开始,宁波精达名誉董事长郑某才等人就关注到无锡微研实控人蔡某明有转让控制权的意愿,并表达了收购意向。随后,双方在 2024 年展开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接触与探讨。2024 1 8 日,蔡某明携财务顾问团队赴宁波精达初步探讨合作意向,这也被认定为本次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此后,双方在调研走访、合作可行性汇报等方面不断推进项目进程。3 5 日,华泰联合的郑某杰、刘某际和王某雨参与到该项目中,与宁波通商和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就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及运作方式进行沟通商议,王某雨也在此时不晚于知悉了本案内幕信息。随着项目的逐步深入,交易双方在合作框架方案、交易作价等方面达成一致,并最终于 4 22 日正式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次日,宁波精达发布停牌公告,宣布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王某雨,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与妻子陈某可商议在敏感期内寻找他人证券账户交易 “宁波精达” 股票以获取利益。他们使用 “万某莲” 账户,于 2024 4 18 日、19 日共买入 “宁波精达” 股票 9 万股,累计买入金额 675,430 元。随后在 4 22 日卖出 1 万股,5 6 日卖出剩余 8 万股,通过这一系列操作获利 65,364.50 元。然而,这笔看似 “轻松” 获得的利益,最终却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二、处罚结果:高额罚没彰显监管决心

江西证监局经调查认定,王某雨、陈某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西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雨、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 65,364.50 元,并对二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某雨没收违法所得 43,576.00 元,罚款 40 万元;对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 21,788.50 元,罚款 20 万元。这一处罚结果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坚定决心。与他们获取的 6.5 万元非法利益相比,60 万元的罚款无疑是一笔巨额的代价,也再次警示证券从业人员,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心存侥幸。

三、行业反思:合规意识亟待强化

(一)从业人员层面

这起事件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严重缺失。投行员工作为证券市场的专业人士,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内幕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然而,王某雨和陈某可却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不仅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从业人员应以此为戒,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自觉遵守行业规则,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机构层面

华泰联合作为知名的投行机构,在此次事件中也暴露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尽管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机构,但机构在员工的合规培训、监督管理以及内幕信息防控等方面显然存在漏洞。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传递流程和保密要求,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三)监管层面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 “零容忍” 的态度。从此次江西证监局的处罚结果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绝不手软。然而,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较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市场的影响

(一)损害投资者信心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使其他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处于不利地位。这将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投资者信心的缺失将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扰乱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使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价值,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这种行为还会引发其他投资者的跟风和模仿,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投机氛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华泰联合 90 后投行员工内幕交易重组项目的事件给整个证券行业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无论是从业人员、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合规意识,完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只有这样,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

 

当事人:王某雨,男,1994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陈某可,女,1992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雨、陈某可内幕交易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雨、陈某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下半年,宁波精达名誉董事长郑某才等人通过公开市场了解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微研)实控人蔡某明存在转让控制权的意愿,向蔡某明表达过收购意向。

202418日,蔡某明携其财务顾问团队赴宁波精达,就收购股权事项与郑某才等人初步探讨合作意向。

229日,宁波精达庞某轶等人到无锡微研实地调研走访,并与蔡某明进一步探讨合作意向。

34日,宁波精达管理层向其控股股东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董事长高某汇报无锡微研调研走访情况及后续合作的可行性,高某同意继续推进合作。当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联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负责人,表示想咨询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和注意事项。

35日,华泰联合郑某杰、刘某际和王某雨赴宁波通商与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就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及运作方式进行沟通商议。当日,王某雨在微信“通商并购群”中发送《通商集团沟通记录_0305》,具体提及宁波精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预期交易作价3.6亿元至4亿元之间;刘某际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通过微信发给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郑某杰确定宁波精达并购项目代号为“春雷”,由王某雨在华泰联合投行系统发起“春雷并购项目启动流程审批”。

313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在收到华泰联合加盖公章的《保密协议》后,向华泰联合春雷项目组邮箱发送无锡微研的相关资料。

314日,宁波精达管理层赴无锡微研实地考察,进一步探讨收购股权相关事项。

320日,交易双方在无锡微研沟通具体合作框架方案、讨论交易作价等内容。

43日,交易双方再次洽淡合作方案并就大部分内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49日,交易双方同意作价3.6亿元的交易方案。

413日,华泰联合刘某际、王某雨等中介机构人员前往无锡微研开展为期一周的初步现场尽调工作。

415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蔡某明发送《【春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20240414》,文件提及宁波精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100%股权,无锡微研估值原则上不超过3.6亿元。

418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蔡某明发送简版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当日,王某雨通过微信向宁波精达工作人员确认宁波精达本次收购事项拟于422日向上交所提交停牌材料。

419日,郑某杰、刘某际、王某雨向宁波通商和宁波精达高层汇报无锡微研初步尽调的具体情况。

422日,宁波通商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题。当日,宁波精达和无锡微研正式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423日,宁波精达发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蔡某明等持有的无锡微研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18日,终点为2024423日。

二、王某雨、陈某可内幕交易“宁波精达”

(一)内幕信息知悉情况

王某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35日知悉了本案内幕信息。王某雨与陈某可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生活,经常商议股票交易。王某雨在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后,向陈某可提议在敏感期内寻找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宁波精达”股票获取利益,两人多次讨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宁波精达”股票情况。

(二)王某雨、陈某可使用“万某莲”账户交易“宁波精达”股票情况

1.“万某莲”账户基本情况

“万某莲(A4XXX56)”账户20101129日开立于中投证券南京王府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2XXX92

2.“万某莲”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万某莲”账户由陈某可实际使用。

3.“万某莲”账户交易情况

“万某莲”账户于2024418日、419日共买入“宁波精达”股票9万股,累计买入金额675,430元。于2024422日,卖出1万股“宁波精达”股票,202456日,卖出剩余8万股“宁波精达”股票,上述交易获利65,36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委托下单手机号码,IPMac地址等手机取证数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某雨、陈某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某雨、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65,364.50元。其中,对王某雨没收违法所得43,576.00元,对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21,788.50元。对王某雨、陈某可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某雨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陈某可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120

 


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经验交流分享,欢迎入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