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亿元!因存在IPO项目或有收费!某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财富   2025-01-24 21:18   广东  


4.63亿元!因存在IPO项目或有收费!某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01-22

一是你所个别IPO项目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安排;

二是存在审计人员直系亲属违规交易股票的情形;

三是部分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规范

四是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执行不到位。

 

2025 1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认定该所在内部治理、独立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限期报送整改方案。

违规行为

或有收费安排:个别 IPO 项目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安排。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取决于交易的结果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这种收费方式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为事务所的经济利益与项目结果挂钩,可能导致事务所为了获取更高收费而忽视审计质量,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审计人员亲属违规交易股票:存在审计人员直系亲属违规交易股票的情形。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从事相关股票交易,可能会使审计人员因利益关系而难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而损害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信任。

独立性声明签署不规范:部分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规范。独立性声明是审计人员对自身独立性的书面承诺,签署不规范可能意味着事务所对独立性管理存在漏洞,无法有效保证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真正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影响审计质量和报告的可信度。

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执行不到位: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执行不到位。这可能导致分所在业务承接、风险评估、质量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与总所缺乏有效统一,使分所审计业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整个事务所的品牌形象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违反准则: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 ——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 业务质量管理(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准则和办法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保障审计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破坏了行业规范,增加了审计风险。

业务数据对比:对比 2023 年和 2024 年的数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人数、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收入总额、审计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等方面均有变化。合伙人从 2023 年末的 37 人增加到2024 年末的 66 人;注册会计师从 127 人增长到 300 人 ;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从 2023 年度的 59 家增长到 2024 年的 119家。但收入方面却出现了下降,2023 年度收入总额为54,909.97 万元,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46,302.57 万元(未经审计),审计业务收入和证券业务收入也有所下降。出现这种情况,或与此次被查出的违规行为有关,或受市场竞争、业务调整等因素影响。

监管措施及影响: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该所于 2025 2 10 日前报送整改方案,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对事务所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市场对其信任度,影响其业务拓展,客户可能会因担忧审计质量而选择更换事务所;监管机构后续可能加大对该所的监管力度,若整改不力,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2024年数据

截止 2024 12 31日,北京德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46,302.57万元(含合并数,未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30,882.3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1,106.92万元。审计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 119家。

2023年数据

截止 2023 年末,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37 人,注册会计师 12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2 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54,909.97 万元(含合并数,下同),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42,181.7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33,046.25 万元。审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59家。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5-01-22     来源:上海专员办    

202511

 

关于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我办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等进行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所个别IPO项目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安排;二是存在审计人员直系亲属违规交易股票的情形;三是部分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规范;四是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办认定,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所于2025210日前向我办报送整改方案,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025116

 

 

 

 

 

 




深度解读:

1、背景和意义

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虽发挥 “看门人” 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而现行法律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缺乏相应规范。

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主要内容

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明确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例如,若中介机构明知公司财务数据不实却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受到处罚。

3、中介机构收费原则:

市场化定价: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如对于一个复杂的 IPO 项目,中介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尽职调查、审计、保荐等工作,其收费应相应提高。

与结果脱钩: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避免了中介机构为追求高收费而不择手段帮助公司上市。

规范律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增强了律师收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监管措施: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

4、条文变化

第六条:增加 “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防止证券公司因发行规模大小而随意调整承销业务收费比例,保障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例如,以往可能存在投行因企业 IPO 规模大而大幅提高收费比例的情况,新规实施后将得到规范。

第三条:将 “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修改为 “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表述更简洁明了,强调从业人员既要有专业能力也要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补充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

第七条:修改为 “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表述更严谨,避免歧义。

第八条:增加 “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强调律师事务所收费不仅要统一,还要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5、影响

对中介机构的影响:《规定》虽不改变投行目前 “保荐 + 承销” 收费模式,但着眼于收费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不当行为。促使中介机构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独立性,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增强风险意识。如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会更加谨慎,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减少因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而导致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例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能更加信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国务院严令禁止 “IPO 发行上市奖励”,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防止区域恶性竞争,减轻财政负担

恶性竞争: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为提高当地企业上市几率,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 。然而,这易引发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各地为吸引企业上市,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形成一种非理性的竞争态势。例如,A 地区为企业上市提供高额资金奖励,B 地区为了在竞争中不落下风,可能会进一步提高奖励额度,如此循环往复,造成资源浪费。

加重财政负担:这种奖励行为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地方政府将大量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奖励,意味着在其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可能会相应减少。例如,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地区,为了推动企业上市给予高额奖励,可能导致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资金短缺,影响民生福祉。

端正地方政绩观

扭曲政绩观:以企业上市数量作为政绩考核指标之一,易使地方政府过度关注企业上市的数量,而忽视企业的质量和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对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行包装、扶持,使其上市,这种行为不仅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危害,也无法真正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禁止奖励政策,有助于引导地方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实体经济等方面,从根本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偏离 “看门人” 角色:奖励政策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其作为资本市场 “看门人” 的角色定位。中介机构本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但在奖励的诱惑下,可能会为了帮助企业成功上市而放松标准,甚至配合企业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部分中介机构为获取高额奖励,对企业的财务问题视而不见,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保荐文件等,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禁止奖励政策,可以促使中介机构回归本职,切实履行 “看门人” 职责,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回归上市本源:企业上市的核心目的应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的成长和创新,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然而,“IPO 发行上市奖励” 政策可能使企业和地方政府过于关注上市带来的奖励,而忽视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和实体经济的长远利益。禁止此类奖励,能够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将注意力重新聚焦到实体经济发展上,让企业上市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2025-01-15 19:02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5215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

三是明确监管措施。规定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98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已经2024122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2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110日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2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9:46

  20251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2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

  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践行。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思路?

  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规定》关于中介机构收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是否产生影响?

  答:《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答: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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