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审计项目被查!
2025 年 1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原因是其 9 个审计项目在检查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以下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度解读: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问题
内部治理:资金管理不规范,总分所一体化存在严重缺陷,涵盖项目承接、客户关系管理、报告签发、人力资源等多方面问题;项目复核管理与业务承接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事务所内部管理体系的漏洞,可能导致风险把控不足和业务流程混乱。
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风险评估和应对能力不足,审计底稿管理混乱。这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保证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影响审计报告质量。
职业道德:存在或有收费、违规买卖股票、项目合伙人未实质性轮换等问题。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不仅损害事务所独立性和公正性,还破坏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多个项目中,如 ST 曙光、三房巷等项目,存在控制测试、细节测试、函证、存货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使审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对重大风险和异常情况关注不足:在佳士科技、安车检测等项目中,未对收入确认、在建工程核算、商誉减值、坏账准备计提等重大风险领域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一步核查。这反映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可能使重大问题被掩盖,误导投资者决策。
底稿编制和管理问题:多个项目存在底稿编制错误、记录不一致、不完整以及归档不及时等问题。审计底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记录,这些问题影响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质量评估,也反映出事务所对审计工作规范性管理的缺失。
三、监管措施及影响
监管措施: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认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学习、进行内部问责以及限期提交整改方案。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严格监管,旨在促使其规范运作,提升审计质量。
影响: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警示函会损害其声誉,影响市场信任度和业务拓展;对投资者来说,会使其对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增加投资决策风险;从行业层面看,有助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意识,推动行业整体执业水平提升,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5-01-22 来源:
〔2025〕10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独立性进行检查,并对你所执业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曙光)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1976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211000076号)、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中精密)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0661号)、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8800号)、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3〕000711号)、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6549)、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发展)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2544号)、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20515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2302号)进行了抽查。经查,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一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二是总分所一体化程度欠缺,部分分所项目承接与风险评估分类及审批管理不规范,客户关系与业务保持一体化管理不到位,项目分级相关制度与报告签发流程存在漏洞,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性管理、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程度不足,印章及业务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分所项目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三是项目复核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复核记录存在不完整、未签字确认等问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四是业务承接管理不到位,保持类业务承接程序不规范,立项审核资料未统一存档。
(二)质量控制方面。一是质量管理制度设计不完善,内部执业质量检查惩戒规定和业务合伙人考核规定不合理。二是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已识别风险应对措施不足。三是审计底稿管理不统一不规范,部分分所审计底稿与总所底稿形式不同,部分项目归档不及时,归档载体不统一,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不到位。
(三)职业道德方面。一是部分审计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情形。二是存在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三是存在项目合伙人未实质性轮换,长期合作项目未采取进一步措施防范独立性风险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ST曙光项目
1.会计分录测试样本总体选取存在问题。在执行ST曙光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黄海)会计分录控制测试时,选取的样本总体仅为2023年12月会计分录,未覆盖2023年全部期间。
2.控制频率的记录存在错误。在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中,记录合同审批、发货、收款等的控制频率为每天一次,与实际不符。
3.穿行测试获取的支持性文件存在错误。在丹东黄海的穿行测试底稿中,收款凭证的对手方与合同、发票的对手方不一致。
4.底稿编制存在错误且记录前后不一致。在风险评估环节,将收入识别为特别风险,但在丹东黄海销售与收款循环底稿中,记录识别的风险中未将收入作为特别风险。
5.将应收票据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的标准前后未统一。前期计划中,应收票据若属于6个国有银行或9个股份制银行,即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而实际审计中,部分子公司的应收票据不属于上述银行,依然被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
6.合并抵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2年和2023年合并报表内均存在未抵消应收应付票据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三房巷项目
1.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生产与仓储循环的控制测试中,存在未按计划的测试程序检查相关审批权限的情形。
2.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细节测试中,未获取部分销售合同、称重计量单等必要审计证据,部分销售记账凭证摘要中记录的客户与实际开票客户名称不一致,且未进一步核实;在执行原材料采购细节测试中,未获取部分采购合同,未核对采购发票与采购合同。
3.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在非财务报表日执行盘点的存货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对部分存货未盘点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法盘点的存货,未按存货监盘计划执行检查文件记录程序。
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2023年注销的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银行关于资金归集、信用证及担保信息、银行存借款利率等回函差异进行核查;未对部分公司往来款项回函差异进行核查。
5.关联审计不到位。未对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重大关联交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关联交易已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6.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对销售产品出门证时间早于产品出库单时间,实际发货时间早于产品出库时间,备品备件、原材料入库或开票时间早于入账时间且存在跨月或跨年等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估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7.底稿存在记录错误、不完整等情形。总体审计计划记录有误,如执行存货监盘时间;函证发函时间记录有误;存货监盘日期和盘点公司名称记录有误,盘点评价存在文字疏漏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凯中精密项目
1.对德国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组成部分的认定依据不充分,凯中精密德国子公司SMK systeme2023年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收入的17%,将其划分为非重要组成部分并执行一般审计的依据不充分。二是组成部分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高于集团分配的重要性水平。
三是对组成部分的审计底稿复核不到位。四是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对德国子公司财务信息进行转换,未恰当评价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是否已得到适当调整。五是未与德国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
2.合并抵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公司部分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未进行合并抵销的情况。
3.重大错报风险应对不到位。未对年度内形成的汇兑损益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以应对其存在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4.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银行发函情况表中部分收件联系人为个人,底稿未记录针对个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情况。
5.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减值测试时,采用最近三个季度平均单价的最高价预计未来售价,可能低估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四)佳士科技项目
1.了解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内部控制列示需实施询问、检查,但底稿未记录询问、检查的具体过程。二是未就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发现的控制偏差追加审计程序。
2.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核查部分新增重要经销商。二是未关注公司外销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不一致,部分收入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
3.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公司按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确认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关规定。
4.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4家客户函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五)安车检测项目
1.了解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执行穿行测试了解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控制时,未对采购订单的审批、仓库验收、与供应商对账等重点控制活动获取审计证据。
2.未对部分重要控制点进行测试。一是将收入确认时点识别为特别风险,但控制测试未对客户验收等重点控制活动设计检查测试程序。二是部分控制点设计了检查程序,但实际未抽取样本进行测试检查。
3.对商誉减值计提的重要参数复核不到位。对子公司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执行审计程序时,针对机动车检测新政对其收入的影响,底稿记录公司将通过复检收费、大车调整收费价格、新车注册服务收入的方式补偿检车数量下降的影响,以保证收入的增长,但未对此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4.坏账准备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公司对部分已胜诉或强制执行的客户相关应收账款全额或大额计提坏账准备,未对上述应收收款可回收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5.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未回函的发出商品执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检查的数量远低于账面数量,未关注长期发出商品的合理性。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公司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充分性的核实中,未见对该公司盈利预测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的核验记录。
8.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部分未回函的供应商执行替代测试,也未针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设计相关审计程序。
9.合同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公司预收账款会计核算规范性和相关发出商品是否存在跌价实施审计程序。
10.未对研发费用增长的合理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对研发费用增长的合理性执行分析程序,也未获取公司研发项目或研发人员增加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六)华信永道项目
1.存货审计控制测试不到位。未将“项目取消”这一特殊业务及“需求规格说明书”和“用户测试报告”这2项能够证明项目进度的关键业务资料作为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
2.存货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部分存货项目未获取客户盖章确认的《开工证明》,仅获取了公司内部生成的客户需求文档、公司立项审批记录等证据资料。二是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足。三是未充分关注“项目取消”时点对存货计量的影响。
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验收单上的验收日期空白、签章异常等情况进行充分关注。项目毛利率分析底稿中,对于毛利率异常情况是否合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4.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个别应收账款回函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底稿之间检查证据未做交叉索引说明。未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函证样本的选取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七)城建发展项目
1.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存货项目未见减值测试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未见对管理层预计售价的合理性分析,个别项目的细分业态未见减值测试底稿。未充分论证管理层减值测试模型的合理性,未关注相关税费对减值测试模型的影响。二是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复核评价不到位,未见评价专家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三是关键参数分析复核不到位。部分项目预计售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市场变动趋势存在差异,未充分关注并保持合理怀疑;个别项目不同业态间销售代理费率差异较大,未见分析论证记录;个别项目测算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停工影响。
2.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恰当。截止性测试仅选取特定条件样本,未记录异常情况的后续跟进程序。二是个别项目未就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如未见竣工备案报告检查记录、未就资产负债表日集中收房现象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
3.未关注列报不当情形。个别子公司已退回的土地拆迁款仍在存货中列报。
4.未就个别项目成本调整合理性获取充分证据。个别项目存在期末一次性调增成本的异常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存货减值测试和部分收入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八)数码视讯项目
1.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关键控制点未执行控制测试。未见存货减值测试相关的控制测试底稿。二是控制测试得出控制有效结论的依据不充分。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部分测试工作未完成,对测试结果记录为“存在偏差”的,未见相关审计应对。三是关键控制点识别不恰当。筹资与投资循环控制测试中,所识别的关键控制点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性较低。四是控制测试样本选取缺乏合理性。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仅选取了母公司样本,权益工具投资、研发费用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量偏少。
2.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子公司营业收入审计底稿中仅包含审定表、明细表、收入与发票核对表等内容,未见分析复核记录,未见针对公司业务收入特点执行的其他审计程序。对审计中发现的验收单据、合同异常情况,未见相关审计应对。
3.存货、其他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发出商品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对部分发出商品不减值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二是未见对发出商品合并抵销情况的复核记录。三是部分影视剧类存货未见减值测试,个别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确定依据不充分。四是在其他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中,电影投资款的可收回金额确定依据不充分。
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未回函或回函存在差异的情况,未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二是未关注个别函证签章、回复数据异常情况。三是部分回函地址未见核对记录。四是发出商品函证设计存在缺陷,未包括存货数量、规格、品名、状态等关键信息。
5.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并分析大额存单、定期存款认定为货币资金的合理性;未识别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不准确的问题。
6.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见相关投资收益复核记录。
7.开发支出、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未见细节测试或截止性测试。二是未充分关注开发支出核算范围、研发人员划分的合理性,部分研发人员学历背景、所在部门存疑。三是未充分关注并分析个别月份费用为负等异常情况。
8.部分底稿记录流于形式且出现多处错误,部分底稿归档不及时或归档年份有误。归档底稿中未见计划阶段、完成阶段与公司治理层的沟通情况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九)协鑫能科项目
1.大额采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向新增供应商开展大额采购予以充分关注。公司多个组成部分2023年与新增供应商发生大额预付货款,相关采购合同并未执行,款项由第三方代供应商退回。底稿中未见对上述异常大额采购及退回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募集资金使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来源及其交易实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制定不当。对集团某组成部分确定了组成部分重要性,但未基于特定情况确定特定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以致未对该组成部分合并范围内的部分大额银行存款函证。
4.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银行账户发函及回函地址与银行官网公告地址不一致,回函格式与银行统一回函格式不一致,部分银行账户回函联系人为自然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未见对上述异常情况开展进一步核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我办认定,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做好以下事项: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是对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内部问责。你所应当在2025年2月10日前向我办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并抄报北京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