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钢材以次充好的惨痛教训

科技   2024-05-29 18:04   上海  

案例回顾:辽宁开原“11.30”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在开原**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氢气储罐水压试验过程中,由于球型封头断裂崩出,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此次事故被定性为材料造假、违章操作造成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钢贸商李某向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容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钢板过程中以Q345B/C/D型号钢板(普通低合金钢板)冒充Q345R型号钢板(压力专用钢板),被依法逮捕并起诉。

事故概述:

  • 日期:2019年11月30日

  • 地点:辽宁开原**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 事故:氢气储罐水压试验过程中,球型封头断裂

  • 结果: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封头材料低温冲击韧性不足,在低于韧转变温度范围(0°℃~5°℃)内,在缺口效应下发生低温脆性断裂。

  • 环境: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为0.3℃,低于GB150-2010标准要求的5℃。

事故定性:

  • 材料造假、违章操作造成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涉案人员与销售细节:

  • 李某,1987年出生,河南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李某销售的钢板:以Q345B/C/D型号钢板(普通低合金钢板)冒充Q345R型号钢板(压力专用钢板)。

  • 销售数量:191.602吨,价值1402103.1元。

钢板型号区别:

  • Q345B/C/D型号钢板:普通低合金高强度钢板,通常用于建筑结构、桥梁等非压力容器领域。

  • Q345R型号钢板: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磷硫含量更低,韧性更好,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和足够的低温冲击韧性,适用于制造承受压力的容器。

法律后果:

  • 由于李某的以次充好行为,导致开原**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在制作压力容器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合格,引发爆炸,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

法律依据与量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点评:

“11.30”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深刻揭示了法律意识淡薄和专业知识缺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一事件不仅是对涉案企业的警醒,也是对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重要启示。

企业和个人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不可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同时,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材料专业知识,确保产品质量,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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