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律师应像医生一样提供治愈\缓解\抚慰价值||新版《刑事辩护的艺术》重磅来袭

学术   2024-12-03 08:31   江苏  

作者: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来源:节选自《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序言



   与一位从事法律伦理研究的朋友交谈时,听到这样—

  “有时治愈,

    常常帮助,

      总是安慰”

     据说,这是长眠在美国纽约东北部的撒拉纳克湖畔的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被用来概括医生的独特职业价值。听罢,不由感到极为震撼,并发出慨叹:医生如此,律师不也一样吗?

从网上搜到相关文献,发现了这句格言的英文原文:

 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笔者不才,为揭示这句格言的神韵和哲理,尝试着将其重新翻译,可以表述为:

偶尔可治愈,

经常有缓解,

总是能抚慰。

    的确,医生是一种既充满遗憾又颇为崇高的专业服务人员。说其遗憾,主要是指面对诸多疑难杂症,面对众多病入膏肓或身患绝症的病人,医生的治疗并不总是产生积极效果,经常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造成非伤即死的无奈结果。这里既可能有医生医疗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也不排除有患者病情严重、讳疾忌医、耽搁治疗等方面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面对诸多重症病患,医生纵是扁鹊在世,孙思邈复活,也难有回天之术了。因此,“偶尔能治愈”,是对医生治疗效果的真切比喻。

   

     既然如此,在大多数无法治愈的病例中,医生的专业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呢?有过医疗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患有何种疾病,无论病情有多么严重,也无论患者有多么痛苦,只要医生尽职尽责,准确诊断病情,对症下药,或者施以手术,还是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病情的。至少,医生的治疗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的症状,消除迫在眉睫的危险,甚至延长患者的寿命。这说明,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医生的治疗尽管不一定能够“根除病症”,却是可以发挥“缓解病情”作用的。

    

    无论是“偶尔治愈”,还是“经常缓解”,这都是一种“结果中心论”的观察视角。其实,无论患者是否得到了“治愈”,或者是否病情得到了“缓解”,医生的治疗都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那就是对病人及其亲属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倾听其陈述,给予其建议,协商各种治疗方案,消除其求告无门的孤独感,使其获得被关注、被尊重、被爱护的心理感受。对于那些“摊上大事”、“陷入困境”的病人及其亲属而言,医生既可以对其开展专业的治疗工作,也可以提供一种“感同身受的专业陪伴”,这从“过程中心论”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医生在“治病救人”结果之外所能提供的独特过程价值。正因为如此,医生在所有病例中,“总是能抚慰”病人及其亲属的心灵。

    

    反复思考上述格言,不由得让人想到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作为一种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律师与医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救助的对象都是陷入困境的人,一种是陷入诉讼或身陷囹圄,另一种则患有疾病,有健康甚至生命之虞;两者都属于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业人士,一种是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后者的权益,另一种则以医术为工具,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两者都被委托者寄予摆脱危难境地的厚望,一种期望获得胜诉或者免受牢狱之灾,另一种则期待着解除病痛,获得康复……


     与医生一样,律师通常也面临着职业定位上的困境,需要回答诸如“我是谁”“我能做什么”“如何满足委托人需求”以及“我的独特价值在哪里”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在协调与委托人关系的时候,经常会面临着“辩护的价值究竟在于结果还是过程”的自我究问。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为“结果”,也就是为委托人追求“最理想的诉讼结果”,那么,很多案件的辩护显然就是不成功的,也是“无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是难以得到发挥的。而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确定为“过程”,也就是为陷入危难的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那么,律师的存在价值也是容易令人生疑的,因为一种无法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律师,充其量只是为后者提供“专业陪伴”而已,这与那些宗教服务工作者究竟有多大区别呢?


    但是,认真思考一下前面提到的格言,再联想到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处境,我们似乎可以走出上述困境,为这一职业作出新的定位。其实,律师与医生一样,并不会在每一案件中都“大获全胜”,更难以完全推翻公诉方的指控,无罪辩护的成功总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属于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偶尔可治愈”,是辩护律师和医生的共同宿命。但是,正如医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缓解患者病痛的作用一些,律师只要尽职尽责,积极发挥其专业能力,在多数案件中总是可以为委托人争取一些合法权益的,如说服法院将重罪改为轻罪,降低量刑的种类和幅度,将某些控方证据予以排除,将羁押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将涉案财物的追缴数额予以降低,等等。可以说,“经常可缓解”,是律师和医生所能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是偶尔治愈也罢,经常缓解也罢,对与陷入危难境地的患者而言,医生的参与和治疗本身就具有独特的价值:缓解其焦虑,使其摆脱痛苦绝望,给其精神上的鼓励和安慰。与医生相似,在委托人面临被定罪判刑命运的困境之中,律师的参与和帮助本身也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使其摆脱孤立绝望的境地,处于一种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的地位,获得一种受尊重、被关注以及自主决定命运的主观感受。可以说,“总是能抚慰”,是律师给所有陷入危机之中的委托人提供的最大帮助。无论委托人得到什么样的最终结局,律师参与对抗、协商和陪伴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上述说法只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解读,并不意味着律师秉持“宿命论”的态度,对刑事辩护工作消极应对,被动接受,无所作为。相反,律师在了解职业现状的前提下,应当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律师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德肖维茨曾作出过一段非常直观的陈述: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了辩护人,就应全力以赴,利用一切合法资源,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用一种理论化的表达方式,就是律师应尽职尽责,承担忠诚义务,为委托人提供称职敬业的法律服务,使其获得“有效辩护”。


    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执业环境,面对刑事辩护的固有难题,律师应采取有所作为的态度,提升辩护的技能和水平,利用外部的机遇和资源,掌握“说服司法官员的艺术”,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尽管获得无罪辩护的成功是具有或然性的,但律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达到“治愈”的结果也是有一定空间的。因此,尽管“偶尔可治愈”是一种司法现象,但“尽力提高治愈的比率”,却应成为律师努力的方向。与此同时,在无罪辩护之外,律师还可以开展诸多类型的辩护活动,包括旨在争取降低指控幅度的罪轻辩护,为获得宽大刑事处罚而开展的量刑辩护,以说服法院宣告无效为目的的程序性辩护,以减免涉案财物追缴为目标的法律帮助活动,等等。在这些辩护或法律帮助活动中,律师可以利用包括诉讼对抗、刑事协商在内的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宽大的刑事处理。可以说,尽管“经常有缓解”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律师完全可以经过努力,争取达到“增强缓解幅度”的结果。不仅如此,面对委托人的强烈需求,律师不应仅仅满足于开展“法庭上的抗辩”,也不应仅仅满足于履行委托协议上所要求的形式化义务,更不应将辩护变成一种“例行公事”的诉讼流程,而应当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充分地参与所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活动,对专门机关的决定作出实质性的影响,并为委托人提供最大的法律帮助,缓解其焦虑,表达其主张,救济其权利,回应其关切,穷尽其空间。一言以蔽之,“总是能抚慰”是一种客观现象,但律师所要做的应当是“加大抚慰的力度”,使所有委托人都能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关怀。


     以上就是笔者近期对刑事辩护问题所作的一些初步思考。根据上述思考,笔者对《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进行了修订。在即将推出的该书第三版中,笔者保留了原书的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内容,根据相关制度和律师辩护实践的变化,对部分不合时宜的章节作出了删改。同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情况,讨论了协商性辩护的基本技巧;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情况,分析了律师申请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参与合规整改以及申请合规从宽处理的执业经验。一如既往,《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将继续以“非学院派”的方式,讲述律师的刑事辩护故事,总结律师的辩护经验,提炼律师的辩护智慧,展望刑事辩护的未来。笔者深信,从刑事辩护的实践出发,掌握刑事辩护的规律,具备刑事辩护的思想和灵感,是一位律师超越“法律匠人”层级、达到更高境界的必由之路。

                                             

                                                   


与《刑事辩护的艺术》(第二版)一道

重磅来袭的还有《刑事辩护的理念》(第三版)

两部经典联袂推出!








第一部分

刑事辩护的经验


申请的艺术 / 003

阅卷的艺术 / 013

调查取证的艺术 / 023

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 / 033

法庭质证的艺术(Ⅰ)

——实物证据的鉴真方法 / 047

法庭质证的艺术(Ⅱ)

——言词证据的质证 / 061

说服二审法官的艺术 / 073

从形式化辩护走向实质化辩护

——如何推翻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函 / 081

积极辩护的逻辑 / 093

反守为攻的辩护 / 101

如何开展量刑辩护 / 111


第二部分

刑事辩护的智慧


刑事辩护的前置化 / 123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 131

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 / 139

专业化过程理论 / 147

阶梯理论 / 155

相似案例的援引 / 163

战略威慑理论 / 171

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边缘地带的辩护 / 179

政治问题法律化 / 187

适当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 / 195


第三部分

刑事辩护的未来


刑事辩护业务的模块化与单元化 / 205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 / 215

协商与妥协的艺术 / 223

不发表不利于委托人的意见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231

被告人是最好的辩护助理 / 241

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

——由刑事辩护衍生出的民事代理业务 / 253

无筹码,不协商 / 263


  

刑事辩护的理念






陈瑞华教授对于刑事辩护具有极为深入的研究,相关成果在律师领域取得了极大反响。


本书是对刑事辩护理论问题的深度探讨,本版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以及相关立法司法文件,对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等辩护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刑事诉讼和辩护理论。本书适合全国广大的律师读者阅读,也适合刑诉法领域老师和学生阅读。本书堪称《刑事诉讼的艺术》一书的进阶版,在实务指导的基础上增添了更多理论反思与总结,对于律师刑事辩护技巧的提升、刑事诉讼理论水平的拔高均颇有助益。


相较于以往版本,本书删去了许多随着法律与制度的修订已经不合时宜的内容,增添了部分作者新近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 1

一、 刑事辩护的旧理论与新问题 / 1

二、 刑事辩护的双重意义 / 3

三、 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兴起 / 7

四、 辩护权的诉权性质 / 10

五、 辩护权的权利主体 / 13

六、 向谁辩护,谁来倾听?/ 16

七、 辩护制度发展的理念支撑 / 19


第二章 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 21

一、 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 / 21

二、 律师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走向“法律代理人” / 24

三、 律师参与空间:从“法庭辩护”走向“全流程辩护” / 30

四、 辩护主体:从“有权辩护”走向“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 35

五、 辩护效果:从“获得律师帮助”走向“获得有效辩护” / 38

六、 辩护权保障:“司法救济”与“职业风险防控”的强化 / 43

七、 结论 / 47


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 / 49

一、 独立辩护人理论的提出 / 49

二、 德国的“独立司法机关理论” / 52

三、 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 / 55

四、 对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 / 59

五、 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 67

六、 以委托人授权和信任为基础的独立辩护 / 71


第四章 有效辩护的中国化问题 / 73

一、 案例的引入 / 73

二、 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 / 76

三、 什么是有效辩护 / 81

四、 无效辩护的要素和后果 / 85

五、 有效辩护的实现 / 90


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95

一、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 / 95

二、 忠诚义务的多重含义 / 96

三、 忠诚义务的基本依据 / 101

四、 忠诚义务的边界 / 108

五、 忠诚义务的实现 / 115


第六章 协同性辩护理论 / 121

一、 引言 / 121

二、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提出 / 124

三、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正当性 / 129

四、 对若干质疑的澄清 / 135

五、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实现 / 140

六、 结论 / 144


第七章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转型 / 145

一、 问题的提出 / 145

二、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双中心模式” / 149

三、 “单一中心模式”的提出 / 158

四、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的转型 / 165


第八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 /168

一、 问题的提出 / 168

二、 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 / 170

三、 审判前的辩护形态 / 177

四、 “五形态分类法”的局限性 / 181

五、 辩护形态分类理论的完善 / 187


第九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192

——以“被告人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 192

一、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问题的提出 / 192

二、 “会见权”的重新定位 / 194

三、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提出 / 197

四、 确立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正当性 / 199

五、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实现 / 203

六、 作为辩护权行使者的被告人 / 207


第十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 

一、 从律师阅卷权到被告人阅卷权 / 209

二、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 / 211

三、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消极后果 / 217

四、 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与阅卷权 / 220

五、 解决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 224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 1

一、 刑事辩护的旧理论与新问题 / 1

二、 刑事辩护的双重意义 / 3

三、 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兴起 / 7

四、 辩护权的诉权性质 / 10

五、 辩护权的权利主体 / 13

六、 向谁辩护,谁来倾听?/ 16

七、 辩护制度发展的理念支撑 / 19


第二章 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 21

一、 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 / 21

二、 律师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走向“法律代理人” / 24

三、 律师参与空间:从“法庭辩护”走向“全流程辩护” / 30

四、 辩护主体:从“有权辩护”走向“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 35

五、 辩护效果:从“获得律师帮助”走向“获得有效辩护” / 38

六、 辩护权保障:“司法救济”与“职业风险防控”的强化 / 43

七、 结论 / 47


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 / 49

一、 独立辩护人理论的提出 / 49

二、 德国的“独立司法机关理论” / 52

三、 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 / 55

四、 对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 / 59

五、 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 67

六、 以委托人授权和信任为基础的独立辩护 / 71


第四章 有效辩护的中国化问题 / 73

一、 案例的引入 / 73

二、 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 / 76

三、 什么是有效辩护 / 81

四、 无效辩护的要素和后果 / 85

五、 有效辩护的实现 / 90


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95

一、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 / 95

二、 忠诚义务的多重含义 / 96

三、 忠诚义务的基本依据 / 101

四、 忠诚义务的边界 / 108

五、 忠诚义务的实现 / 115


第六章 协同性辩护理论 / 121

一、 引言 / 121

二、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提出 / 124

三、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正当性 / 129

四、 对若干质疑的澄清 / 135

五、 协同性辩护理论的实现 / 140

六、 结论 / 144


第七章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转型 / 145

一、 问题的提出 / 145

二、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双中心模式” / 149

三、 “单一中心模式”的提出 / 158

四、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的转型 / 165


第八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 /168

一、 问题的提出 / 168

二、 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 / 170

三、 审判前的辩护形态 / 177

四、 “五形态分类法”的局限性 / 181

五、 辩护形态分类理论的完善 / 187


第九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192

——以“被告人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 192

一、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问题的提出 / 192

二、 “会见权”的重新定位 / 194

三、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提出 / 197

四、 确立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正当性 / 199

五、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实现 / 203

六、 作为辩护权行使者的被告人 / 207


第十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 

一、 从律师阅卷权到被告人阅卷权 / 209

二、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 / 211

三、 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消极后果 / 217

四、 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与阅卷权 / 220

五、 解决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 224




悄悄法律人
传播刑事法前沿资讯,坚持走刑法与刑诉法贯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第三条道路,一个有品位有格调的刑事法专业公号!既不同于空对空只谈理论的公号,也不同于就实务谈实务的公号,悄悄法律人既保持理论品质又接地气!只谈刑事法,不谈风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