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微信公号、光明网、浙江检察公号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
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
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某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
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某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性质有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转变对抗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浙江省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