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0月17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李某与王某一同前往医院看牙医。王某在接受治疗期间接到了挪车电话,脱不开身,于是请李某帮忙挪车。而李某在挪车过程中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另一辆轿车发生了剐蹭,但他没有通知对方车主,而是直接驶离。事后,交管部门认定李某系肇事逃逸,而王某投保的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付。
被剐蹭车辆的车主向自己投保的B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后,B保险公司将李某、王某及A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代偿款。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得到王某的允许,帮助王某挪车,未收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故应当由车辆所有人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存在重大过失,王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A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就肇事逃逸免责向投保人王某进行了提示,并提交了投保单作为证据,但因该投保单中未显示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且王某系电子投保,A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以及电子投保流程中已设置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投保相关内容的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应当依法不发生效力,A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据此,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B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没有因李某肇事逃逸而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刘书铭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刘书铭 律师
TEL 1769596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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