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2月12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小李因工作需要,在本市租房居住,并和房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本市开始供暖后,小李发现出租屋内暖气不暖,严重影响租住体验。小李向律师咨询:“租赁房屋室内温度不达标,租客该如何维权?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介绍说,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方有保证房屋适租的义务。当承租人发现所租赁房屋在冬季供暖未达标时,应及时向出租方反映,与出租方共同协商解决,并查明暖气不暖的具体原因。若是自用部分暖气设备有故障,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或者更换暖气设备的义务。若因热力不足或暖气设备业主共用部分存在故障,可以找物业或拨打供热公司服务电话求助,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维修、调试。
其次,若出租方消极履行维修或协助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小李作为承租人,应预先搜集房间暖气温度未达标的证据,如供热公司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根据测温单可以清晰看出测温时间、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第一时间向房东反映,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小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艾丽努尔·伊力夏提 律师
TEL 176954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