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文集 | 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赠与自己,是否有效?

企业   2024-10-11 17:01   天津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0月1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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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胡某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他一生未婚,父母去世后由哥哥和妹妹照顾。2019年,经胡某的妹妹胡甲申请,法院指定胡甲担任胡某的监护人。同年,胡甲将胡某送至养老院。2021年,胡某的侄子胡乙到养老院探望胡某,发现胡某已经去世。他向胡甲询问胡某的身后事,得知胡甲曾代胡某签订协议,将胡某名下的房产赠与胡甲自己。胡乙向律师咨询:“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这份赠与合同无效。


首先,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胡某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胡某并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大房产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该条规定,胡甲作为胡某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胡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胡某的财产。胡甲签订协议将胡某的房屋赠与自己,并非为了维护胡某的利益,所以该赠与合同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 张小英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张小英 律师

TEL 13652024706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南开区律师行业妇联成员;天津市总工会、矛调中心公益法律咨询值班律师,爱科(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侵权纠纷。

自执业以来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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