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8月23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王某是某中学的学生。前不久,他参加学校组织的班级足球赛时被足球击中了面部。事故发生时,包括王某在内,场上双方均无故意犯规行为。而王某受伤后,学校未对其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事后,王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鼻骨骨折。王某的家长向律师咨询:“我们能否向学校主张赔偿呢?”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魏若荃律师介绍说:王某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教育部于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八项为:“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识,防止损害事故发生。本案发生在学校组织的班级足球比赛过程中,比赛本身即带有较强的身体对抗性,容易出现突发状况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并未对王某采取临时救治或及时送医等必要措施,据此可以认定学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王某予以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魏若荃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魏若荃 律师
TEL 13702010337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