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文集 | 公交车上遗失手机,公交公司要担责吗?

企业   2024-09-14 17:00   天津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9月12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7月的一个雨天,王先生携带大量物品乘公交车回家,到家后发现手机落在了公交车的座位上,立即报警求助。民警与公交公司联系,要求调看车内监控视频,但对方反馈称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事发次日,公交公司提供了相关视频,发现有乘客疑似捡拾了手机,但因为摄像头距离较远、画面模糊,无法看清捡拾者的相貌特征等细节。王先生又使用备用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尝试联系捡拾者,但对方很快关机了。王先生向律师咨询:“这部手机丢失,公交公司要不要担责?”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公交公司是否应对王先生丢失手机一事承担责任,要看公交公司在此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错。律师认为,本案中,公交公司主要存在三方面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事发时正在下雨,王先生又携带了较多物品,下车时很容易发生遗落。固然成年人应该首先对自己的财产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司机也应耐心等待乘客下车并及时提示“请带好随身物品,不要落在车上”,而不是急着起步。二、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本可清晰摄录王先生遗落手机并被他人捡拾的经过,但因为公交公司使用了质量欠佳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确定侵权人,故公交公司存在过失。三、事发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第一时间配合提供视频,而是转天得到批准后才提供,这种“怠于协助”的做法导致警方和失主错失了找回手机的最佳时机,当然存在过错。针对此案,律师提醒市民,外出时要妥善保管手机等财物,为手机设置密码,取消“小额免密支付”功能。手机丢失后,第一时间挂失手机卡,并使用其他设备登录常用软件,防止财产二次损失。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同品牌设备锁定丢失手机的具体位置,及时获取线索,助力警方破案。同时,律师也奉劝捡到手机的人,他人手机中存在大量身份信息或肖像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滥用;擅自使用他人手机的支付功能进行消费的,属于盗窃行为;拒绝返还他人手机甚至将其变卖换取现金的,属于侵占行为: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捡到手机不要据为己有,还请及时返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安刚 律师

TEL 13207526924

安刚律师,中共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南开区人民法院和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从事律师行业12年。安刚律师参与办理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入选2010年全国十大民事案件;安律师办理的许云鹤与王秀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荣获2012年全国十大案件之首。该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库,2017年荣获天津市律协首届“律政先锋”青年律师职业风采大赛诉讼类优秀案例奖,2018年该案件判决书、庭审照片等陈列于天津法院院史陈列馆。安律师 擅长房屋类纠纷案件,长期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聚焦房地产》等栏目采访,并在广播电台《红绿灯》、《安居置业》、《私家车总动员》等担任嘉宾,还在各类报刊上撰写房屋类文章,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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