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2月27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2024年10月,李女士驾驶小型轿车与网约车车主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女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网约车车主李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驾驶的网约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维修共花费12天时间。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赔付停运损失以及取送修车产生的交通费,但李女士不认可该笔费用并拒绝赔偿。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李先生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
那么,李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能否被支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该法条,李先生的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应当在本次侵权行为中被支持。
至于赔偿该项损失的主体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律师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注意留存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可意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李可意 律师
TEL 15668389557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政法类院校,英语水平CET-6。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诚恳待人、勤勉负责,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