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8月30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2015年,王先生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该项目持续了两年,但迟迟没有结算工程款。2018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2022年,王先生成功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500万元。2023年,李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王先生向律师咨询:“这500万元工程款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介绍说,涉案的工程款,虽是在婚后取得,但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李女士于2018年结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日常生活中,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公积金、股权、知识产权等家庭收入。原则上,王先生和李女士在2018年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这笔工程款虽然是在2022年取得的,但实际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也就是说,这笔工程款是王先生在婚前已经确定或存在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强调了财产的“婚前”属性,而不是说财产的取得时间必须在结婚之前。据此,只要王先生能够证明该工程款是他在婚前已经存在或者已经确定的权益,那么,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实现,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吴淼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吴淼 律师
TEL 1313206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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