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文集 | 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企业   2024-11-07 11:47   天津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1月6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张三借给李四数万元,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三要求李四及其配偶共同偿还本息。那么,张三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通俗说就是“共债共签”。简言之,夫妻共同确认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否认,原则上就属于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但是,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只有配偶一方署名的借条、欠条等,另一方事后不予追认,债权人也无法证明借钱是否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坚持要求相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呢?


     生活中,有的夫妻将财产转入一方名下,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款,有财产的一方不签字,签字的一方无财产。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有财产不签字的一方一问三不知。如果法院一概认为不签字就能不还钱,那么,即便最后判决签字的一方还款,日后执行也会困难重重。因此,在诉讼阶段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律师认为,不妨尝试以下思路破解这个难题:


     一、如果债权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可以申请法庭调取收款方以上交易工具的具体明细,查明其接受借款后如何处理,假定其收款后转入配偶或者配偶关联人员的账户,或者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家庭成员花销等,那么,显然这笔借款的用途就是家庭共同生活。这里应当明确一点,庭审中法庭应当要求被告提供账户明细,如果其拒不提供,原告可以申请法庭调取。


     二、根据天津市高院审判指导,在确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一是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二是考虑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三是考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以上内容同样涉及账户明细。日常生活中,原告仅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从银行调取的,这时,法庭须为查明案件事实允许调证,否则就属于遗漏重要事实。


     三、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后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经营,那么,可以查明夫妻一方负债是否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此外,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购买股票证券、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无论最终盈利还是亏损,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安刚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安刚 律师

TEL 13207526924

安刚律师,中共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南开区人民法院和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从事律师行业12年。安刚律师参与办理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入选2010年全国十大民事案件;安律师办理的许云鹤与王秀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荣获2012年全国十大案件之首。该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库,2017年荣获天津市律协首届“律政先锋”青年律师职业风采大赛诉讼类优秀案例奖,2018年该案件判决书、庭审照片等陈列于天津法院院史陈列馆。安律师 擅长房屋类纠纷案件,长期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聚焦房地产》等栏目采访,并在广播电台《红绿灯》、《安居置业》、《私家车总动员》等担任嘉宾,还在各类报刊上撰写房屋类文章,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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