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4年11月28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李先生花5000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因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李先生要求某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但某快递公司称,李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因此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快递费的10倍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他向律师咨询:“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
首先,该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李先生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以及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的手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快递公司辩称的10倍快递费赔偿问题,律师认为,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某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李先生称,快递员揽件时,仅要求他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因此,他并未注意到这一合同条款,也没有签字确认。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李先生注意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因提供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金额。据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李先生购买这块手表花费5000元,购买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李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刘书铭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刘书铭 律师
TEL 1769596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