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积极探寻破解执行难新路径,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交叉执行、执破融合、终本清仓、执前化解”四项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交叉执行:以“小切口”推动“大工程”
【名词解释】交叉执行是上级法院按照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原则,通过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和集中执行等方式,整合执行力量,防止权力、关系或者人情的不当干扰,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一种工作方式。
【典型案例】三院协同执行化解清场交付难题。申请人浙江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部分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蒙阴县法院查明,相关抵押物亦被兰山和高新法院查封,存在相互交叉、不宜分别处置的情况。蒙阴法院依法函请兰山、高新法院移送处置权,并在两法院协助下,将涉案标的物登记造册,委托评估拍卖,并通知相关权利人参与分配。拍卖成交后,蒙阴法院依法制定分配方案,对价款予以分配,并在临沂中院执行局统一调度和蒙阴法院、兰山法院、高新区法院三院协同配合下,顺利完成清场交付工作,将涉案拍卖物品交付买受人,解决了交叉查封、权利重叠造成的财产处置难题。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破融合:让“失能”企业有序退出
【名词解释】 “执破融合”是从涉企执行案件中筛选出资不抵债、无履行能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通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转换,充分释放执行和破产两种程序优势,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促进债务集中清理和资产有效盘活,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执行案件出清。
【典型案例】破产重整盘活濒危企业。某食品公司涉执案件11件,负债额近7千万元,且拖欠员工工资。经查明,该企业虽已资不抵债,但产品发展前景尚好。沂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重整,成功盘活该公司,妥善化解11起执行案件,优先偿付257 名职工工资300万余元,帮助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完成自救,重获生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三、终本清仓:为“终本库”
案件按下“重启键”
【名词解释】“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在执行程序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终本出清”旨在解开“执行不能”桎梏,甄别“失信”与“失能”,对“失信”者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失能”者导入退出程序,从而清理一批长期挂账的“终本”案件。
【典型案例】“终本清仓”唤醒“沉睡”旧案。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刘某蔬菜款37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本方式结案,案件进入“休眠”状态。“终本清仓”开展以来,沂南法院重新启动对张某财产线索的调查,了解到张某的房产、车辆均登记在其妻子名下。法院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查控了张某配偶的账户资金,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刘某赠送印有“执法为民显身手,执行亮剑解民忧”的锦旗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执前化解:一体化、
全流程解决执行难
【名词解释】“执前化解”是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督促自动履行,促成双方和解,减少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
【典型案例】《府院联动一揽子化解26起纠纷》。某消防科技公司在投资建厂中,多次向某太阳能设备公司借款953万余元。法院判决消防科技公司偿还太阳能设备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执行中,临沭法院了解到,太阳能设备公司等3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杜某和其子女,与消防科技公司及其股东李某、王某因民间借贷、承包合同、股东出资等纠纷,先后产生26起关联诉讼、执行案件,案情错综复杂,股东之间内耗严重,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为此,临沭法院将涉及双方4家公司、5名股东之间的4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与其他22起关联诉讼案件统筹推进。加强与青云镇党委、政府沟通联系,明确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依托“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司法主导、依法处置”的工作模式,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一揽子”执行方案,组织各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历经8次修改,最终就土地使用权过户、股权转让、厂房设备所有权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4家公司同意解除公司账户、土地等的查封。消防科技公司将名下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太阳能设备公司,并获得420万元对价款,双方将互持的对方公司股权全部返还,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彻底厘清,涉及双方公司和个人的26起案件同时一次性得到全部化解,实现了保市场主体、护合法权益、助经济发展、促社会稳定的多赢局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一条:“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效能,提高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