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收警示函!未如实披露部分审核问询内容、部分审核问询内容披露错误等

财富   2025-01-15 15:13   陕西  

当事人: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 618 号鼓楼园 11 座。
周某珠,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某水,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代为履行财务总监职责)。
谢某运,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傅某雁,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2 号)、《关于对周某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 号)、《关于对康某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 号)、《关于对谢某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 号)、《关于对傅某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电气)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8 年至今,江苏琅崇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崇诣)、森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益兴)、北京兴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前)为森达电气关联方。森达电气未在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关联方,也未在 2018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迟至 2024 年 9 月才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他人银行账户情形
自森达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某珠岳母毛某某 3 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周某珠实际控制上述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某珠所有。森达电气未在《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二轮回复)和《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三轮回复)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部分审核问询内容
(一)未如实披露周某珠部分增持股份资金来源
周某珠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5 月增持森达电气股份资金中有 3,180 万元来自周某珠控制的毛某某 2 个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某珠所有,但森达电气在《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轮回复)和第二轮回复中披露上述 3,180 万元资金来自毛某某借款,披露的资金来源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如实披露周某珠部分借款资金来源
一是未如实披露周某珠向福建越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科技)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2023年 4 月,周某珠向森达电气关联方越众科技借款 1,000 万元,该借款均系越众科技经营累积的自有资金。该 1,000 万元实际来自于 2023 年 3 月越众科技的银行贷款,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如实披露周某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一轮回复披露,周某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 3,799 万元借款中部分来源于周某某向朋友的借款。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上述 3,799 万元借款均来自周某某和李某某的自有资金。第二轮回复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如实披露越众科技与森达电气人员情况
森达电气第三轮回复中仅披露了汪某、张某某、陈某、夏某某等 4 名员工在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除上述 4 人外,郑某某、魏某某也于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披露的信息存在遗漏。
四、部分审核问询内容披露错误
(一)与刘某某的资金往来性质披露错误
厦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2018年7月向周某珠借款200万元,但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中将该笔款项误披露为刘某某向毛某某的借款。
(二)与陈某往来金额披露错误
陈某 2020 年归还毛某某 2019 年借款 101 万元,但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中将毛某某与陈某的交易金额误披露为 110 万元。
五、部分收入存在跨期
2019 年至 2020 年,森达电气向客户新疆某公司销售柜体,其中 418 台柜体于 2019 年发货并取得签收单据。森达电气未根据收入会计政策在 2019 年确认相应收入,而在 2020 年一次性确认上述收入。导致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 1,286.22 万元,少计成本 716.35 万元,少计净利润 484.39 万元;2020 年年度报告多计收入 1,286.22 万元,多计成本 716.35 万元,多计净利484.39 万元。
六、部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子公司管理存在缺陷
2023 年 4 月起,森达电气全资子公司陆司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司科技)由董事长周某珠直接管理,总经理康某水不负责陆司科技运营,对陆司科技业务无审批权限,不符合森达电气《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关于总经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但是,森达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与关联方人员混同
2023 年 4 月起,陆司科技总经理陈某及员工张某某、林某某同时负责关联方越众科技冷水机组的采购工作,关联方森益兴、关联方北京兴前的供应商采购对接工作,以及关联方琅崇诣的对外付款计划统计工作。但是,森达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在第一轮回复和第三轮回复中均披露公司与越众科技不存在人员混同情形。
森达电气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以下《指引第 1 号》)第 1-13 条的规定,部分收入存在跨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和《指引第 1 号》第 1-10 条的规定,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他人银行账户情形、未如实披露部分审核问询内容、部分审核问询内容披露错误、部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森达电气董事长周某珠、总经理康某水(2019 年 8 月至 2020年 3 月还代为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未能勤勉尽责,对森达电气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森达电气时任董事会秘书谢某运未能勤勉尽责,对森达电气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森达电气财务总监傅某雁未能勤勉尽责,对森达电气的第二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和第一项违规行为中未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方、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森达电气、周某珠、康某水、谢某运、傅某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审核规则》《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森达电气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5 年 1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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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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