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截止发稿,北交所一天新受理13家企业: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议案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议案。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议案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尚需履行相关程序,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推进相关事项进展,敬请投资者关注。1.《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2.《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北京天一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一恩华”)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云计算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自成立以来,深耕客户需求,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市政等企事业主体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需求,不断推出适合各行业特性的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的虚拟化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云服务等已经成功应用于搜索引擎、互联网视频、互联网约车、金融私有云、云网安全、公有云、云链路等多种场景中,并且仍在不断探索新技术和终端应用场景。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39%、49.67%、40.45%,公司在北京等华北地区的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23%、67.37%、86.16%,公司面临着前五名客户集中度、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昊阳。本次发行前,周昊阳持股6,200.8229万股,持股比例47.83%,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6%。天一恩华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显示:
天一恩华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目前主要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和集成商销售模式。金融领域客户出于集约性、便利性等因素,一般倾向于采用项目总包的方式,将整个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交由总集成商负责。因此,发行人自成立以来,随着金融领域业务的增长,集成商模式的收入规模逐年增加,最终形成了集成商模式收入占比基本为 50%的销售模式结构。(2)2020 年至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虚拟化解决方案中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3,310.68 万元、17,422.53 万元、25,680.19 万元和 23,752.26 万元,占比分别为 54.42%、55.97%、59.63%和 88.51%,2023 年 1-6 月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收入占比明显上升。(3)2020 年至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通过非招投标模式取得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28,868.96 万元、35,835.03 万元、44,981.24 万元和 28,092.60 万元,占比分别为 98.15%、95.59%、88.13%和 90.92%,整体占比较高。(4)根据发行人说明,随着发行人规模与资金实力的增强、募投项目的实施、云链路业务规模的增长,发行人未来直销模式的收入占比预计会有所上升。(5)发行人预计 2023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40,500 万元至 42,5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 3.38%至 8.49%;预计 2023 年 1-9 月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50 万元至 7,5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28.72%至-25.23%;预计 2023 年 1-9 月可实现扣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17.80 万元至7,367.8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28.27%至-24.69%。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来自金融领域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未来收入结构是否主要以金融领域为主,来自互联网领域的收入下降原因及未来趋势,收入结构变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2)说明金融领域收入占比持续上升的情况下,集成商模式收入占比是否存在上升趋势,若集成商模式收入占比进一步上升,对发行人业务获取稳定性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进一步说明通过非招投标模式获取业务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发行人业务获取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4)说明认为“未来直销模式的收入占比预计会有所上升”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5)说明预计 2023 年 1-9 月实现扣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结合市场竞争情况、下游客户需求、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1)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①报告期发行人向集成商销售额分别为 20,341.51 万元、14,594.25 万元、26,507.21 万元、16,981.76 万元,占比分别为 49.62%、54.26%、51.93%、54.96%。②发行人业务占整体项目金额比重多数合同超 50%且较多合同占比在90%左右。③公司大部分项目的集成商验收不以终端客户验收完成为条件,以终端验收为前提的项目中存在集成商验收早于终端验收的情形。④部分合同存在分多次确认收入的情形及付款条件以终端客户验收或付款为前提的情形。⑤部分项目集成商终端项目获取时间与采购发行人产品时间间隔较长且跨期。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云鼎同辉、科诺鑫和金悦飞鹏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软件支持,2020 年金悦飞鹏实现净利润6,518.22 万元,占合并净利润 114.91%;2021 年和 2022 年科诺鑫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2,253.13 万元和 9,229.36 万元,合并净利润占比分别为 125.47%、73.37%;2023 年 1-6 月云鼎同辉实现净利润 5,139.84 万元,占合并净利润96.72%。(2)发行人各年度所得税费用分别为-265.76 万元、-192.06 万元、557.44 万元、42.23 万元,子公司作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调减大额所得税费用。(3)发行人各期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暂时性差异分别为 478.33 万元、3,973.02 万元、1,017.95 万元、549.22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325.81 万元、631.60 万元、315.78 万元、265.42 万元。 (1)说明发行人频繁更换主体为母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并充分揭示。(2)说明单一子公司净利润接近或超过合并层面净利润的合理性;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软件的定价是否公允,如向独立第三方定制化开发,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销售合同定价明细说明主要项目硬件销售毛利率及母公司层面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通过不合理转移定价减少纳税的情形。(3)说明各期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资产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说明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收入确认的依据,与发行人相应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而形成未实现利润的合理性;结合软件开发服务收入确认周期、对应项目母子公司收入确认时间差等,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说明子公司收入确认截止性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比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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