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联所、亚太所、大信所、中证天通所及14名注会收警示函

财富   2025-01-04 08:21   陕西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俞某昌、陈某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俞某昌、陈某红:
经查,你们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35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36号、立信中联审字〔2023〕D-0653号、立信中联审字〔2023〕D-0654号、立信中联审字〔2024〕D-0639号、立信中联审字〔2024〕D-064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计划执行控制测试
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审计计划的范围对个别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22)第九条的规定。
二、未对个别在建工程转固事项保持职业怀疑
你们在2021-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在建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已产出产品并对外销售但不予转固的合理性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向公司了解在建工程的验收、环评、审批等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关注工程支出审批单异常
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部分在建工程支出的审批流程存在异常情况,未考虑上述异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资金支出真实性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年报审计在建工程监盘底稿中,纸质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盘点数量一栏无盘点计数与核对痕迹,所附照片无法与具体盘点项目对应。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复核专家工作
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聘请专家对个别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对减值测试过程中的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进行复核。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2022)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底稿记录与归档存在疏漏
2023年年报部分审计底稿未经签字会计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签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俞某昌、陈某红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于某、赵某、武某洛、赵某、李某婧、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于某、赵某、武某洛、赵某、李某婧、周某: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相关人员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玩具”)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及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总分所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方面未完全实现一体化管理。二是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质量评价。三是对业务质量责任追究、业务项目检查、员工考核等方面的内部规定未执行到位。四是个别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未制定实施细则。五是检查中未见逾期收费统计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2007)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执业质量方面
(一)珈伟新能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1.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见对电站EPC工程业务板块相关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底稿;借款申请测试存在异常但未记录;不同底稿中对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存在表述不一致情形;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程序中,部分审计程序未见相关工作底稿;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包含有关部门和人员。
2.质控复核未充分记录。质量控制复核中未见相关复核记录过程和沟通过程。
3.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商品单个月份单价明显高于其他月份,底稿中未见分析相关原因;未见执行对子公司深圳珈伟绿能建设有限公司电站项目材料库存的监盘程序。
4.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商誉减值测试—沾化正大光伏电站项目,2023年实现收益较评估预测差异较大,底稿中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群兴玩具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关键参数选取依据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依据,报告中预测基准每平方米价格大于实际合同租赁价格,且逐年保持递增,底稿中未对评估中使用的租赁收入基础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未见评价专家工作中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2.关键审计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相关底稿中未见拟执行的审计程序。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调整,未见对该审计报告的数据进行复核并记录于底稿。
4.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苏州喝好酒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存货跌价测试审计程序时,未充分考虑相关费用成本;苏州喝好酒酒业有限公司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底稿中,未见检查相关单据。
5.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业务承做时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华软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1.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3年,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等相关资料确认营业外收入-违约利息收入,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分析上述违约利息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存货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对子公司北京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执行监盘程序;对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转材料、库存商品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见检查有关单据。
3.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预付泰柯棕化(张家港)有限公司款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4.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记录收入细节测试样本量选取的过程及方法;未见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入截止性测试相关工作底稿。
5.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业务承做时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某、赵某作为珈伟新能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珈伟新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武某洛、赵某作为群兴玩具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群兴玩具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婧、周某作为华软科技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华软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某生、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某生、章某:
经查,我局发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及相关人员在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未记录梦网科技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异常原因及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过程,未记录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使用的具体抽样方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未记录信息服务酬金成本、技术开发服务成本异常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各月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原因及 合理性的分析过程。未记录营业成本细节测试使用的具体抽样方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往来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地址与客户或供应商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未核对并进一步核实原因。未关注部分回函不符情况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充分关注期后回款异常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梦网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有关工作的恰当性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10]21号、财会[2022]1号)中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亚太所对梦网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陈某生、章某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某生、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某鸿、何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某鸿、何某:
经查,你所在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公司开展IT审计,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深圳市威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科)存在第二套财务核算系统,且存在人为分配原材料领用、产成品入库、人工费,而实际无生产环节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实物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威科、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限公司共用洁净间的问题。在现场执行存货监盘前,未现场获取存货出入库明细,未获取报表日前后存货出入库单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程序执不到位。一是初步业务活动执行不到位。底稿中项目参与人员前后不一致,独立性声明存在漏签的情况。二是部分往来函证及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在缺少发函过程控制记录、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完整寄件人信息、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部分函证结果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解释说明、函证替代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所对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李某鸿、何某是上述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李某鸿、何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赵某、任某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某、任某栓: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将商誉减值及被并购方业绩承诺精准达标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增长过快或盈利能力过高”舞弊风险因素识别底稿记录错误。
二是销售业务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的1家重要组成部分销售业务执行了解、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等程序;未见对其他重要销售模式控制点“收入确认”执行了解、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等程序;部分销售模式下发生频率每天多次的控制点“收入确认”样本量不足。
三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一般客户信用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见对部分回函差异事项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四是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相关程序,也未见对资产组的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五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按业务类型、产品类型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也未见对收入的高速增长及高毛利进行合理分析;未见关注新增大客户负毛利商业合理性、执行现场走访或访谈等程序。
六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持续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等相关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某、任某栓作为安孚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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