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击!治理两融绕标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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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中证协拟定发布,正在征求券商意见的《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示范文件,特别提及了“绕标套现”。这一两融业务的顽疾,让行家深有感触。
剑指关键场景
日前,多家官媒报道了由中证协起草的《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X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正式向券商征求意见。
据悉,为完善券商两融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证协针对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关键场景,提出示范性实践建议,要求券商切实加强投资者行为监测和管理,防范异常交易、利益输送、不当套利等行为。
就在本月中旬,两市融资融券两融余额一度突破18425亿,刷新了2021年以来的记录。或许,监管也是了解到行情动态,对两融业务展开了进一步规范。
绕标纳入监管
所谓绕标,是指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刻意规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用途限制,即“绕标套现”,存在严重的风险与合规隐患。
就行家所知,自券商开展两融业务以来,“绕标”便是是一大顽疾。相关监管事项及投诉和诉讼由来已久。
正如行家在《永远不要怀疑券商的“火眼金睛”》等文中的点评,上海证监局于2021年11月下发沪证监决〔2021〕203号监管处罚函,剑指中信建投证券上海徐汇区太原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简称:天钥桥路营业部)。
这份监管函中提及三项违规,其中就有“未能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以及“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的相关规定。
或许是巧合,几乎同一时间,证监会公开点名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不审慎、风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违规情况。监管函中提及,光大证券于2020年9月大幅上调多名客户的两融授信额度,但未对大额资金来源合理性、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可能性予以充分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关于压降高风险标的股票两融负债的要求未被有效执行。
而在2021年4月,深圳证监局驳回申请人杜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件中载明,其投诉财信证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两融绕标营销客户”。经监管调查,被投诉的当事人杨某表示“曾与其他员工进行了探讨,但未以此营销客户”。此外,财信证券定期报告载明,2019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曾函告财信证券就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要求整改。
更早之前的2020年6月和8月,证监会相继点名恒泰证券及包括时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区域经理陈禕杰、客户经理张超在内的责任人员存在“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违规情况,并对机构和个人予以处罚。
诉讼判决一边倒
因为某些不能公开的原因,裁判文书网的案件信息大幅削减。然而,行家还是发现近年来公开判决的案件,明确提及“两融绕标”。
来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西城区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包括王某某、梁某某、於某某在内的投资者,在银河证券开设两融账户,通过“绕标”操作筹措资金,“一把梭哈”摩恩电气(002451.SZ)。后因摩恩电气复牌后连续跌停,爆仓强平后倒欠巨款成讼。
法院认为,银河证券作为证券公司,并无限制投资者进行“绕标”操作的相关法定义务。虽然“两融套现”“绕标”等行为存在规避监管、扰乱交易机制、扩大市场风险等可非难性,但是尚不足以构成对投资者从事此类行为承担监管责任或者对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和依据。
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曾因两融绕标被罚的中信建投证券。
来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东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这家头部券商的两融客户万某某、陶某某通过“绕标”方式举债,全仓买入尤夫股份(002427.SZ),并出现巨额亏损。虽然当事人主张中信建投证券在推销两融业务时“声称可以突破监管限制,可以加大杠杆,提高投资回报”,但这一情况法院并未认可,判决偿还融资本息、罚金及律师费用。
还有一些案件,出现了券商内部人士“绕标”的情况。
月前,行家曾经留意到恒泰证券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而一则来自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简称:龙湾区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显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陈禕杰、张超与童丁、宋昊天建立了名称为“PBOX业务沟通”的微信群,由宋昊天等对客户“尚某某”名下证券账户进行绕标操作(!)。因原告出借证券账户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恒泰证券承担50%的本金损失。
此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3)沪0115民初8670号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之一吴某某为“90后”,”曾在证券公司工作执业“。作为场外配资的组织者,她“撮合”原告张某和被告戴某,通过两融绕标等方式向华鑫证券融资1,000万元。行家不确定,华鑫证券是否了解到融资方的异常情况。后续又是否收回了融出款项,避免损失?
那么,别家券商是否还有类似的情况,尚未尽在掌握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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