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好集团旧案,西南证券上诉;创金合信再诉西部证券 | 2024年券业涉诉新闻(11.08-11.17)

文摘   2024-11-17 21:01   上海  

券商诉讼统计

(2024.11.01-2024.11.17)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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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

来源: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东。

被告: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忠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被告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进行增资15000万元,并约定了投资期限为9年,投资期限内原告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年化1.2%的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每年3月20日、9月20日。随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已于2022年4月25日决定提前收回投资,并向发送了提前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通知,要求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然而,各被告至今均未履行其支付义务。引发了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的情境。目前该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针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及协议签订后正常投资收益的收取,被告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1)被告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0.00元,全部用于扣划股权转让价款;(2)被告于2025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000.00元,全部用于扣划股权转让价款;(3)被告于2026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00.00元,全部用于扣划股权转让价款;(4)被告于2027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00.00元,其中46,878,059.02元用于扣划股权转让价款、1,341,136.81元用于扣划逾期投资收益、905,138.00元用于扣划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75,666.17元用于扣划协议签订后投资收益;(5)被告于2028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344,078.03元,2,563,904.12元用于扣划协议签订后投资收益、1,440,062.30元用于扣划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6,340,111.61元用于扣划违约金。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进行变价、拍卖、变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因质押合同纠纷,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TCL智家)股东武汉株信睿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株信睿康”)持有的6,880,000股公司股票将被深圳中院裁定进行变价、拍卖、变卖。2024年11月7日,公司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株信睿康开户券商,简称“天风证券”)送达了(2024)粤03执15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中院要求天风证券协助变卖株信睿康持有的6,880,000股公司股票。截至本次被动减持前,株信睿康持有公司股份64,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累计被质押59,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93.41%,占公司总股本5.44%;累计冻结63,164,8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0%,占公司总股本5.83%。被动减持原因:株信睿康与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华资管”)因质押合同纠纷,鹏华资管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变现株信睿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10时至2024年10月12日10时止在“京东网”,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渤海国际信托-渤海信托•煦沁聚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煦沁”)的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聚和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聚和”)所持的公司股份30,515,332股、“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鲲鹏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鲲鹏”)所持的公司股份9,288,038股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根据“京东网”发布的《成交确认书》,竞买人张静文分别以最高应价竞得前述合计39,803,370股公司股份。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发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达1%的告知函》,获悉被司法拍卖的39,803,370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该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99%。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前,前海开源煦沁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海开源聚和、前海开源鲲鹏共持有公司股份162,524,407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8.14%。本次司法拍卖涉及前海开源聚和、前海开源鲲鹏所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9,803,3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99%。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前海开源煦沁持有公司股份122,721,03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4%,前海开源煦沁的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聚和、前海开源鲲鹏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使得上述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2024年11月1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张石玉、张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娜、宋浩。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近日,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30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24)鄂030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改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目前该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未判决。

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创投),挂牌公司股东。

被告:刘志洪,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通地信)。

2020年11月,原告中泰创投与被告建通测绘、被告刘志洪签订了《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志洪关于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建通测绘的预期目标及股权回购条款,因建通测绘未实现上述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触发了《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的回购条件,由此产生投资纠纷。

裁判情况:1、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投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2500万元×(1+10%÷365×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回购金额支付日的实际天数)】;2、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投支付违约金(以42,020,547.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建通地信对被告刘志洪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3)粤0304民初48913号。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于2024年1月29日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粤03民终19787号,本案将于2024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

来源: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2:林永飞;

一审被告3:翁武强。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3元,由上诉人刘文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2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初111号,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未开庭(2024-11-4)。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以“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为主要职责之一。原告现持有第三人100股股票,系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即被告一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问题。本案中,七被告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原告主体身份适格,作为第三人的股东有权为第三人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护原告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39156.13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每一笔资金被实际占用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本息合计为470,709,691.9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柯少彬、被告三余祥、被告四焦宝元、被告五柯少芳、被告六宋秀清、被告七谢成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和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由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7)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宜华生活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湖南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2024)湘民终284号。上诉人请求:1、请求撤销(2024)湘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质押物监管费4,436,000元,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信托承担。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慈文传媒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马中骏先生转交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执1503号之一”《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马中骏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马中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624,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均处于被质押状态。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均为司法再冻结)40,624,16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8.55%。经公司了解,马中骏先生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原因主要是其过往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中骏相应股份。目前,马中骏先生正在与福建海峡银行沟通协商中。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诉讼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芝麻)因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与南宁儿童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受理了本案并经审理,于近日作出(2024)桂民终51号终审判决。

2020年,南宁儿童医院因PPP项目建设需要,向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申请5.05亿元项目专用贷款,双方就此签订《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7年9月9日,用途为用于南宁儿童医院PPP项目建设及置换交通银行已发放的项目专项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定期付息。南宁儿童医院、南宁儿童医院的母公司广投国医公司及广投国医公司的全体股东分别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发放了该项目贷款。公司以持有广投国医公司36.41%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6,553万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但因该担保事发十分紧急(南宁儿童医院须限时置换原在交通银行的项目专项贷款,否则在交通银行的部分贷款将逾期,影响项目其他贷款额度发放),故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2022年11月8日,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以南宁儿童医院违约为由,主张宣布上述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未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判令各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南宁中院经对本案审理后,认定公司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贷款本金199,896,770.87元;(二)南宁儿童医院向广发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为6,007,564.28元、复利67,705.25元;2022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南宁儿童医院赔偿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律师费45,000元;(四)广投国医公司对南宁儿童医院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投国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南宁儿童医院自2020年9月10日至2041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南宁市儿童医院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的收益权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广投国医公司持有的南宁儿童医院11,447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投国医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七)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拾穗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广投国医公司3,140.84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拾穗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八)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甄苗持有的广投国医公司6,333.84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甄苗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九)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对郜悦翔持有的广投国医公司1,972.32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郜悦翔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十)对南宁儿童医院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时,由黑芝麻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23年11月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诉请法院对一审判决第(十)项改判本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广西高院受理了本案,并于2024年3月28日开庭审理。广西高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故对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二、变更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宁儿童医院向广发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为6,007,564.28元、复利67,705.25元;2022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其中罚息、复利按照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变更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对南宁儿童医院在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时,由黑芝麻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黑芝麻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黑芝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42.60元,由广发银行南宁分行负担379,721.6元,由黑芝麻负担177,1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控股股东黑五类集团于2024年10月16日向公司作出承诺:“因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与南宁儿童医院的贷款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你公司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判决你公司应对南宁儿童医院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按前述判决的上限计,你公司最高应承担南宁儿童医院在广发银行南宁分行20,601.70万元债务1/2(即10,300.85万元)的赔偿责任。我公司就你公司因上述案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兜底承诺:若你公司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具体以该案终审法院判决为准)将由我公司全额承担。为确保前述承诺的充分履行,我公司将在2024年11月22日前筹措不少于1.03亿元的资金存放于你公司银行账户,作为履行承诺保证金,若终审法院判决你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出前述保证金的,我公司将在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你公司补足差额资金”。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广西高院(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对南宁儿童医院在南宁中院(2022)桂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广西高院(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时,由你公司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你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据此判决,我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以下补充承诺:因你公司为南宁儿童医院的借款提供担保,广西高院(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均由我公司全额承担,我公司将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6,553万元的履行承诺保证金支付至你公司银行账户。若该担保事项因再审等造成增加你公司损失的,我公司将于你公司收到再审判决书后一个月内,按再审裁定你公司增加承担损失的金额向你公司支付。

贵州仁怀茅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2024年3月,贵州高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高酱”)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与贵州仁怀茅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台支行(以下简称“茅台商业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该笔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3月。由于公司受海银财富事件、实控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影响,茅台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公司于近日收到仁怀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黔0382执3778号),被执行人贵州高酱的贷款抵押物被查封。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阳光股份、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陆宇、孙宁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无锡法院判决如下:一、阳光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交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2亿元、期内欠息830,266.67元、逾期罚息(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8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0,2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85%计算);二、阳光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交通银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阳光集团对阳光股份的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1.4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阳光股份追偿;四、陆宇、孙宁玲对阳光股份的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1.4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宇、孙宁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阳光股份追偿。五、案件受理费646,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451元,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陆宇、孙宁玲负担。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执行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鲁0113民初6026号

立案时间:2024年5月23日

案号:(2024)鲁0113执2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年11月7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3)鲁0113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2、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截止2023年5月20日利息及逾期利息29064.54元;3、要求被执行人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照合同约定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4、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2024年11月12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公司、被告一)及其子公司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山东北林)、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林大生态)共同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京0106民初27582号的《民事调解书》。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子公司;

被告三: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山东北林、林大生态共同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京0106民初27582号的《民事调解书》,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北林科技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前偿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本金22,777,784.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利息罚息、复利共1,126,006.32元,自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2、山东北林、林大生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双方纠纷就此解决,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9,169.27元,由北林科技、山东北林、林大生态负担。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0)


近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瑞德)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1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奥瑞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024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审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760号,判决如下:(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利息人民币14,728,333.34元;(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4)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被告奥瑞德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瑞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6)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公司于2024年2月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16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诉讼涉及前期违规担保事项,新黄浦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重整前的普通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进行清偿。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总金额为185,728,333.34元。根据重整方案的清偿方式计算,并经重整管理人与新黄浦公司的确认,公司应偿付金额为9,476,416.6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12时,重整投资人已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支付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万浩波、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作为奥瑞德普通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且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承诺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弥补上述违规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控股股东将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足。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公司应偿付万浩波、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合计金额为26,232,823.47元,故控股股东应补足金额为6,232,823.47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需补偿的6,232,823.47元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28件,涉案金额合计901,452,398.6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7.7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870,784,343.36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诉太安堂借款合同纠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507民初3585号已判决。涉诉金额:47,800,000元。2023-10-26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太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5民初19号已判决,涉诉金额:290,000,000元。2024-02-23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太安堂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9098号已裁决,涉诉金额:59,356,486.76元。2024-01-15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被告初237号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太安堂借款合同纠纷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0507民初237号,已判决,涉诉金额:59,079,884.71元。2024-02-27

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太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0507民初1391号已判决。涉诉金额:24,000,000元。2024-05-21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太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10672号已开庭,未裁决。涉诉金额:161,962,046.98元。2024-05-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4-100)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宗玉、刘衡、程治文、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4,098,600.00。2024/6/18。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1、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98600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权。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于2024年11月13日开庭。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5)


东方集团于2024年9月6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向公司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判决如下:“一、东方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092,146,603.94元,按年利率4.95%标准,以1,092,146,603.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并按年利率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二、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可以本案所涉东方集团持有的312739488股民生银行及质押期间的送股、转增股、分红、派息等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东方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508,846,603.94元,并按年利率4.95%标准,以508,846,603.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的罚息,并按年利率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2,53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方股份公司、东方集团公司负担。

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诉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黑01民初111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86,600.00万元,一审未判决。

2、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沪0115民初90214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749.07万元。未开庭。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诉厦门银行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厦仲文字20242444-2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8,762.82万元。未开庭。

4、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黑0104民初31766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123.93万元,未开庭。

5、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黑0104民初31767号、31768号、3176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2,989.71万元,未开庭。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00)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91笔,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5,84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5%;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38,81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3.38%。

1(2024年9月)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0.00万元。一审审理中。

2(2024年9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诉厦门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5.52万元。一审审理中。

4(2024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诉漳州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27.61万元。一审审理中。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401.1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1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陆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1,435.9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沪0115民初85182号)。浦东法院拟定于2024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与上海光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诉金额:18,185,104.17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资产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易日盛)于2024年3月2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由工商银行作为牵头行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9,950万元,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用途为置换存量融资及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公司子公司北京斯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斯林科技)、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能家居)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先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该项银团贷款的贷款期限因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法履行而提前到期,且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银团贷款,子公司斯林科技相关资产被查封。斯林科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京0105执27067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易日盛、智能家居、斯林科技、陈辉一案,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斯林科技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3号楼1-7层102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斯林科技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3号楼1至7层1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近日获悉,斯林科技名下资产将于2024年11月25日10点起在京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评估价格28,775万元,起拍价:20,143万元,保证金:2,014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

上海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兴资源)于2024年11月8日公告。从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获悉并向公安机关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被立案调查。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655号)


“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由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与吉林昊通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万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敦化农商行执行复议申请书,敦化农商行不服吉林高院(2023)吉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处置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金额,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暂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

来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东方证券诉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9月以其持有的“保力新”(原“坚瑞沃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70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的执行证书,2018年8月于上海二中院获执行立案。至2020年初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回款。2020年3月,就处置质押股票不足偿付部分向保证人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证人之诉。因主债务人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涉及其他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对郁泰投资保证合同诉讼案延期审理。2023年6月,保证合同之诉已被指定由静安法院管辖。2023年8月,公司前往静安法院进行谈话并签署笔录。2024年5月,公司向法院寄送执行异议申请书。

2、东方证券诉徐蕾蕾案。徐蕾蕾于2016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皇氏集团”(002329)限售股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9亿元及应付未付利息、延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徐蕾蕾的执行证书,2019年10月于北京三中院执行立案,12月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其未按协议还款,公司于2020年1月申请恢复执行,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南宁中院以首封案件尚未审结为由暂不移送处置权。首封案件皇氏集团与徐蕾蕾业绩补偿纠纷案于2020年9月进入重审程序,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南宁中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对相关争议股票享有质押权,皇氏集团因此无法回购的股票部分有权依约向徐蕾蕾主张现金补偿。皇氏集团对此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所享质押权不能阻止皇氏集团1元回购的请求。2021年12月,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向南宁中院提出关于不予移送的执行行为异议。2022年7月,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虽因程序性理由驳回本次再审申请,但明确认定公司质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效力。2022年9月,收到南宁中院执行异议裁定:法院基于最高院裁定支持公司,撤销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裁定。2022年11月,皇氏集团就执行异议裁定提起的复议案件立案。2023年4月,广西高院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撤销了南宁中院作出的对公司有利的执行异议裁定。2023年6月,公司向最高院寄送针对复议裁定的执行监督材料。2024年4月,收到最高法出具的《执行监督通知书》,本案已由最高院指定广西高院执行局进一步审核。

3、东方证券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珠”(原“中珠医疗”)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4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3月,应诉方申请上诉,上海高院于2022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4月,质押股票在新大宗平台全部处置完成。2023年6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2023年8月启动抵押物拍卖,经过多轮拍卖均流拍,2024年2月底公司收到终本裁定。2024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东方证券诉徐炜及保证人滕瑛琪案。徐炜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R腾信1”(原“腾信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滕瑛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8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5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6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7月,保证人上诉。2022年8月,上海高院受理保证人上诉案,之后公司与对方签署《和解意向书》,上海高院后续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2年1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对方确认无法履约,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继续执行及司法拍卖的申请,同时一并申请对徐、滕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2023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因股票退市,需待完成转板后继续推进。2023年7月,收到法院的终本裁定,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9月,“R腾信1”股票转板完成并于9月8日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10月,本案恢复执行。2023年12月,收到变价质押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之后法院发布二拍公告,将于2024年7月二拍。

5、东方证券诉曾卓案。曾卓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新宁物流”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6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已公证的交易,根据公证处对曾卓的执行证书,2021年11月于苏州市昆山区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5月,昆山法院已向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广东江门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2年9月,昆山法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2年11月,昆山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3年6月-2024年1月,法院陆续向公司发放了部分执行回款。就未公证的交易,于2021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2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公司就拍卖所得款拥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昆山法院立案受理针对曾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与上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一并处置。

6、东方证券诉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案。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中路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5.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旧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诉讼立案。2022年8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9月,对方上诉。10月,上海高院受理二审立案,并于11月开庭。2023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23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3年6-9月,经过三次新大宗平台处置,大部分质押股票处置成交,剩余零股,公司已向法院递交抵债申请。2023年12月,收到剩余零股的抵债裁定并已完成过户,并收到法院发放的部分执行回款。2024年2月,公司向法院申请发还剩余案款。2024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剩余案款由公司全额受偿。2024年5月,公司收到上述剩余案款,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新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黄浦区法院于2022年3月诉讼立案,11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4月,黄浦法院执行立案。质押股票分两笔于2023年10月及12月拍卖成交,公司于12月底收到两笔质押股票拍卖成交的执行回款。2024年3月,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

7、东方证券诉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紫鑫3”(原“紫鑫药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3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3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9月开庭。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组织线上补充庭审。2023年1月,收到胜诉判决。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10月,确定了质押股票的评估机构。2023年12月,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分拆拍卖申请书。2024年2月,质押股票拍卖成交。2024年4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本案结案。

8、东方证券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麦趣尔集团)及担保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麦趣尔集团于2015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麦趣尔”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03亿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8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7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8月,应诉方上诉。2023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11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2023年12月,执行立案。2024年2月-3月,应法院要求,协调律师就被执行人名下抵押不动产现场尽调及向法院提交新近调取的质押股票查询回单。2024年5月,公司收到案涉股票拍卖裁定。2024年6月,就恒佳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事宜,因恒佳公司始终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材料,法院已按公司要求开具调查令。

9、东方证券诉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案。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青岛亚星的执行证书,2022年8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处置裁定。2022年11月,青岛亚星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同意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以继续执行。2023年1月,质押股票挂拍。2023年2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2023年6月,法院裁定对质押股票进行二拍。之后,质押股票二拍流拍。2023年7月,深圳中院做出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0、东方证券诉姜剑案。姜剑于2016年6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姜剑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1月,法院向质押股票的首封法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3年1月,深圳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12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1、东方证券诉朱兰英案。诉讼朱兰英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4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朱兰英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3年1月,青岛市南法院首封质押股票部分的处置权完成移送。2023年2月获悉,浦东法院首封的股票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移送。2023年11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2、东方证券诉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任永青案。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任永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1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5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保证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7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9月,保证人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11月底,保证人向上海高院申请撤诉。12月,收到上海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准许保证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4年1月,执行立案。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将于2024年7月司法拍卖。

13、东方证券诉李宗松(保证人之诉)。债务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西安中院诉讼立案。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6月,执行立案。

14、东方证券诉李宗松案(保证人之诉)。债务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0.8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10月开庭。2023年1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4年2月,执行立案。

15、东方证券诉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案。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5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琦艺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6、东方证券诉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1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泓翔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7、东方证券诉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案。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待偿还本金2.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江苏彩浩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变价股票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5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质押股票拍卖公告。2024年6月,质押股票流拍。

18、东方证券诉中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案。东方金控于2016年投资中民股东价值基金SVF,2020年,该基金管理人更换股东,由中民金融更名中薇金融,管理人由中民资管更名中薇资管。2021年5月,东方金控向基金管理人发起全额赎回申请,中薇资管未能处理有关赎回申请,东方金控于2022年6月以中薇资管未按基金管理合同满足东方金控全额赎回要求为由发起违约起诉。待偿还本金1,700万美元2022年6月东方金控正式向中薇资管及基金发出诉状,法院亦于2023年9月开庭初步审理后,按东方金控要求判定中薇资管须提交内部调查报告,中薇资管就此法庭命令提出上诉。2024年3月中薇资管上诉失败,东方金控收到有关调查报告。后续东方金控将持续推进案件的进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

来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圣达威”)、发行人、章爱民案。要求发行人就圣达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涉诉金额:3,036.22万元。因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圣达威”)无法按期偿还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联安基金”)于2018年4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圣达威赔偿实际损失3,036.22万元,华创证券及章爱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圣达威向国联安基金返还认购本金2,50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章爱民、华创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创证券正在申请再审过程中。

2,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红明、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案。要求国融证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红明偿付原告债券(H16远高1)项下本金2,950万元,期内利息174.37万元,以及自债券加速到期日至判决之日逾期利息;发行人、国海证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涉诉金额:3,124.37万元。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6宁远高”债券,该债券发生违约。暖流资产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国融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要求被告偿付债券本金2,95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2023年8月,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华创证券作为实际承销额为零的承销团成员,不承担责任。2023年9月,暖流资产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判决。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建行越秀支行”)诉发行人案。2016年9月,原告通过华创证券认购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16体EB02),后该债券发生违约,原告认为该等解除担保物质押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据此,原告要求华创证券向其赔偿损失人民币5,366.31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及诉讼费。涉诉金额:5,366.3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简称“建行越秀支行”)持有“16体EB02”债券,该债券发生违约。建行越秀支行起诉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要求赔偿损失约5,366.31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及诉讼费。2023年8月,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参照实际交易价格向原告赔偿损失1,396.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023年11月,华创证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判决。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发行人案。涉诉金额:3,029.95万元。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资金投向华创证券管理的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于2023年9月收到起诉状,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以华创证券违反资管合同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创证券赔偿损失3,029.95万元。本案尚未判决。

5,发行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机构案。涉诉金额:11,771.16万元。华创证券于2024年4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诉请太平洋保险等公司支付理赔金额、逾期理赔损失和律师费共计约11,771.16万元,本案尚待一审判决。

6,发行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机构案。涉诉金额:11,987.18万元。华创证券于2024年4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诉请太平洋保险等公司支付理赔金额、逾期理赔损失和律师费共计约11,987.18万元,本案尚待一审判决。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华泰证券与金威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威公司”)投资“吴声·润物1号混合型私募证券基金”产生损失,金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的下层信托计划相关主体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79,774,725元。公司为基金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开庭,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华泰证券与兆信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信公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兆信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吉是福金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金利1号基金”)产生损失,兆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利1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金利1号基金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623,324,129.95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深圳中级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2024年4月17日,金利1号基金托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2024年7月1日,深圳中级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兆信公司不服该裁定,2024年7月10日对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3)华泰证券与上海石领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①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607,846,630.14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7,846,63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7,846,630.14元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的权益。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权益的保全措施。

②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168,842,739.73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4)华泰证券与浙金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简称“浙金公司”)投资“西藏信托-章嘉45号单一资金信托”产生损失,浙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86,666.67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截至2024年6月末,杭州中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5)华泰证券与程曦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达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被告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厦门中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公司分别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尚未有执行回款。2024年3月29日,厦门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德尔集团及其实控人汝继勇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按照双方投资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义腾”)时签署的协议,对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义腾的股权履行回购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10月7日分别开庭审理。因河南义腾宣告破产并工商注销,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076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新的仲裁申请,要求汝继勇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决定书,因汝继勇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且尚未作出裁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为人民币142,372,881元,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后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简称“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必须以南京仲裁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伊犁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同意撤诉的裁定。同时,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请。

(7)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苏亚帅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投资的嘉泰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泰数控”)项目因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上市目标,触发了嘉泰数控实际控制人苏亚帅的回购及现金补偿义务,引起履约纠纷。2023年10月,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目前该案已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2024年4月18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支持伊犁基金主张的股份回购价款,包括本金人民币80,059,100元以及回购溢价款(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股份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日);调整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0,05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上诉期限届满,对方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生效,伊犁基金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立案材料。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1)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30日,台州中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椒江区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台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椒江区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椒江区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椒江区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R中新1股权已完成了两轮司法拍卖及最终一轮司法变卖程序,均以流拍结束。2023年11月24日,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股票作价4,220,000元以物抵偿。2023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团股权两笔质押(持股比例分别为3.29%和2.66%)已在阿里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以流拍结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团持有的中百集团4052万股股票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87亿元成交拍卖成功。截至2024年8月12日,已完成了中百集团股权及其孳息的司法处置,信达证券已收到债权分配款合计188,689,986.30元,新光集团股票质押项目本金已全额回收。

3)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因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汕头中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汕头中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并开展执行。2024年2月23日,信达澳亚收到法院支付的执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信达澳亚向汕头中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汕头中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0日,信达澳亚收到汕头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后信达澳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5月8日立案,8月14日裁定撤销广汕头中院驳回信达澳亚起诉的民事裁定,同时指令汕头中院审理。8月16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待汕头中院相关诉讼通知。

4)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信达证券收到山东高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止目前,本案尚等济南中院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1、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2017年8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会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共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欣泰电气等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1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万元。2018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9年1月,北京市高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因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原对该三名被告的诉请金额是5,142.10万元,兴业证券已依据仲裁条款另行申请仲裁)。辽宁欣泰于2019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兴华会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808万元,东易律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202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5,458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14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6万至505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1,169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5,252万元。后兴华会所、东易律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8名责任人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二审审理期间某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的原审被告死亡,兴业证券撤回对其的起诉,二审判决调整前述撤回起诉涉及的判项外,其他维持原审判决。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已收到6名被告主动履行款项共计924.23万元。2024年3月,经兴业证券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决定立案执行。

2、兴业证券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等4名被申请人关于先行赔付责任分担的承销协议纠纷仲裁案。鉴于北京市高院在“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中,以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兴业证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赔偿兴业证券因赔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5,142.10万元,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对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给兴业证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泰电气于2018年9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

3、兴业证券与张洺豪、张湫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作为质物,融入资金63,000万元。同时,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质押标的证券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时点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本金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兴业证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优先受偿。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经兴业证券申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作价6,407.52万元交付兴业证券抵偿部分债务。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项1,282.79万元。

4、兴业证券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隆源建业)、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精彩债,债券代码:118089)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精彩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业证券对李冬青、隆源建业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彩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同争议案。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2019年4月22日,因珠海中珠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珠海中珠应偿还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就12,784.8万股“中珠医疗”及其法定孳息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8月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生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珠海中珠质押股票网络拍卖裁定的执行,并退还竞拍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2700万元,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珠海中珠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12,78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拍卖,法院经审查驳回珠海中珠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25,373.02万元。

6、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资金39,809万元(以下简称“主债权”、“主债务”)。2018年7月,为担保兴业证券主债权的实现,珠海中珠将其持有的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兴业证券;且辽宁中珠与兴业证券签署保证合同,对珠海中珠所负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25日,由于珠海中珠未按照协议约定对主债务履行回购义务,辽宁中珠也未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经福建省高院调解,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辽宁中珠达成调解协议,辽宁中珠同意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兴业证券对珠海中珠持有的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将案件移送至福州市中院。2021年8月,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14.07万元。执行过程中,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中珠天琴湾”小区共15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手续,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宏福建工异议请求;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台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若干套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该等房产的执行;刘梦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盘锦市双子台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1套房产查封,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梦鹤的执行异议请求。另外,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双台子区住建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双台子区住建局向辽宁中珠代筹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以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双台子区住建局异议请求;后双台子区住建局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判决不得执行前述辽宁中珠名下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

7、兴业证券与王悦质押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2017年3月至6月,王悦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作为质物,融入资金42,300万元。待购回期间,因王悦部分提前还款,剩余融资本金变更为33,355万元。2019年3月,因王悦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王悦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11,715.98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7万元现金股利优先受偿。2019年4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7,701.84万元。

8、兴业证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2019年10月,因持有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外经”)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皖经01,债券代码:136308)发生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4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安外经应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5,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兴业证券有权就5万克拉裸钻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对前述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德圣珠宝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兴业证券对5万克拉裸钻享有一定比例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承担连带责任两项判决。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德圣珠宝提出再审申请,福建省高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驳回德圣珠宝再审申请的裁定。因合肥市中院裁定受理华安外经破产重整案件,兴业证券于2021年4月申报债权6154.45万元;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于2022年1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6,019.77万元;收到福州市中院案件受理费退费后于2022年6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5,988.74万元。经华安外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裁定德圣珠宝等多家公司与华安外经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院公告已裁定批准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程序。

9、金龙控股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案。2017年8月,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向兴业证券融入本金8,200万元。经法院执行,兴业证券收回部分债权4,341.85万元。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作出(2020)浙03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控股破产清算。2020年5月28日,兴业证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申报债权7,809.42万元。根据金龙控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兴业证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现金清偿款164.72万元。

10、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与允兴有限公司仲裁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并参股的IS公司(IS基金)以3,999.05万美元的价款受让允兴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并约定当标的公司出现股份买卖协议约定的情形时,IS公司(IS基金)有权要求允兴有限公司等履行回购义务。允兴有限公司以IS公司(IS基金)已将标的股份转移至另一主体为由,要求仲裁庭作出声明,使IS公司(IS基金)于股份买卖协议项下要求允兴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之权利为无效及允兴有限公司无责任向IS公司(IS基金)回购标的股份。IS公司(IS基金)于2021年1月5日对允兴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并在仲裁程序中追加黄华及黄书映为共同反申索答辩人,要求允兴有限公司、黄华及黄书映承担标的股份回购及损失赔偿责任。2022年5月,仲裁庭作出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确认允兴有限公司、黄书映及黄华违反了股份买卖协议约定,应向IS公司(IS基金)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损失赔偿金额待仲裁庭进一步裁决。

11、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申报破产债权。2020年10月5日,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收到香港原诉法庭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张朝兴的债权人大会通知(档号:B10/3459/2020-MLL/A)。债务人张朝兴原为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的经纪人,因其未按照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客户所欠保证金贷款,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报债权8,120.42万港元。

12、兴业证券与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11月19日,因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宏公司”)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新益宏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因新益宏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市中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到执行款10,465.16万元。

13、兴业证券与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11月19日,因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0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楹栖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楹栖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2022年3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8日,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决定立案执行。2023年4月6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945.6万元。

14、兴业证券与赵小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赵小强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作为质物融入资金,融资本金余额39,000万元。2020年12月,因赵小强违约,兴业证券向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3月11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院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77.10万元。杭州市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

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9.创金合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20年8月16日,创金合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以债券持有人身份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及盛运环保董事刘玉斌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宝、西部证券、对盛运环保债权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盛运环保赔付债券本息、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共计11873.54万元;盛运环保董事和高管、西部证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创金合信的起诉。2021年2月18日,创金合信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合肥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5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4年8月6日,公司收到创金合信《民事起诉状》,创金合信再次提起诉讼,就盛运环保发行公司债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引发违约等事项,要求西部证券承担賠偿责任,涉案金额:本息合计约12718.59万元,律师费5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期)。


2022年1月,中泰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作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及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公司等三家证券公司和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公司已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沪0115执30865号
执行标的(元):35,011.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955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11-09


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433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9月3日作出(2024)杭仲01裁字第433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11-0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2民终1009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吴俊阁、王朝江:本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王朝江、吴俊阁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俊阁向原告支付18700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茜:本院受理的(2024)川0193民初1620号原告郑*杰与被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管*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粤BG2L78车辆。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02民初12313号
原告:王**
被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鹏飞支行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无锡市崇安旧城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卫、古*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2民初27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程**,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原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0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5602号

申请人:翟**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开庭公告: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5601号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案号:(2024)宁民终233号
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9


钱仁勇、王勇:本院受理的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潘乃云、钱仁勇、王勇、王少飞、张洪发、赵珊、赵湘、周连碧、柴明良、蒋青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蔡雨洋:本院受理的(2024)川01民终14195号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蔡雨洋,原审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1民终1419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受理(2024)桂0103民初18940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4-11-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103民诉前调14155号
申请人:冯**
被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京0108执22877号
执行标的(元):1.00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31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周*

第三人:张**、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玛瑞纳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115执4454号

执行标的(元):96,661.00

执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2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1289号

原告:谭**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1290号

原告:谭**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江德湖: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204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何琳: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203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本院受理上诉人阙文彬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晓兰、原审第三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渝民终3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阙文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鄂01民初539号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人: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案号:(2024)鄂01民初540号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6344号

原告:黄*

被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谭澍:本院受理上诉人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赵瑞虹、上诉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宏志、上诉人李纪元、上诉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诉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周权、上诉人解平海、上诉人陈海、上诉人陈曼曼与被上诉人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谭澍、被上诉人刘永、被上诉人李铁庆、被上诉人赵海宾、被上诉人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厚东、被上诉人钟晓夕、被上诉人高媛、被上诉人贺秋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整在本院5法庭开庭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978号

原告:刘**
被告: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09民初5126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王**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9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7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孙**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8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曹*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73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赵**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6号

原告:徐*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5号

原告:毛**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4号

原告:施**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0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5753号

原告:蔡*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27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5751号

原告:王*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3


案号:(2024)沪0109民初9746号

原告:陈*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9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5752号

原告:张**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06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第三人: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8 


案号:(2024)沪74民初664号
原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2023)沪0115民初12138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1987号

原告:赵**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河南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侯*芳:本院受理(2024)豫01民初956号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5540号

原告:杨*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渝0103民初36152号

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辽03民终2863号
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
被上诉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
案由:追偿权纠纷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8


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公告送达(2024)渝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案号:(2023)苏01民初717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0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6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2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2)苏01民初612号

原告:郭**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案由:民事信托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3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4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21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5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8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案号:(2023)苏01民初719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静,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4个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苏06民终6317号

上诉人:陈*

被上诉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南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8902号

原告: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民终30929号
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被上诉人:严**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江山诉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李*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峻岭能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号(2024)渝05民初150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9

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福建翰麟家电有限公司、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都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渝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受让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亿元的实缴出资份额。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受让价款1.5亿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06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民终1423号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佳
被上诉人: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
原审第三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04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姜一涵: 本院受理(2024)京0105民初32870号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姜一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1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二审案号为(2024)粤01民终27077号

上诉人: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郑*云、何*君、钟*香、郑*强、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何*霖、何*东、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何*君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809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宇皓投资)、上海菲戈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微光集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金汇盈)、常德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鼎合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合金泰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星风险投资第33号新技术事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黄*、蔡*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上合金汇盈、宇皓投资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改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27377号民事判决书,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刊登日期:2024-10-17

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文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波、李*、李*华、苏州世豪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香及第三人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2024-10-17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2)川0115民初5762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罗**[撤诉]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个

裁判日期:2022-12-0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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