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诉泰禾集团,新增仲裁;凯迪生态案牵涉方正投行;因司法强制执行,弘业期货公告被动减持

文摘   2024-11-24 20:47   上海  

券商诉讼统计

(2024.11.15-2024.11.24)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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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2024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因收到文件未提及诉讼受理日期,故受理日期按照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填写。

原告: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盈泰”)

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卞新,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胡海林。

第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2024年8月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天和盈泰与三被告达成调解,调解确认被告一分五期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482,191元。本次诉讼为天和盈泰针对《泉州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剩余有争议本金及利息复利、无争议本金的利息复利起诉。该案将于2025年1月7日开庭。

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泉州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7年洛江委借字第001号)项下贷款本金27,517,809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及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4日的利息为875,000元;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委托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暂计算至2024年8月2日为39,005,555.56元。若被告一在此期间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则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应扣减;复利以8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年利率/360,自2019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2日为487,569.4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公证费120,000元。上述金额扣减被告一偿还的13,312,763.94元后金额暂合计为:54,993,170.0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卞新、被告三胡海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确认的被告一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一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58.8235%的股权以及被告二卞新持有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8,000,000股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8,767,671.48元应收账款、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的16,710,671.48元应收账款、潼关泰尔热力有限公司25,000,000元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相关法院的关于借款纠纷及票据纠纷等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沪仲案字第6751号115600,泰禾集团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未按时偿还债券本息。请求支付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仲裁费。收到仲裁申请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来源: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盈森)于2024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定于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中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共计153,132,360股。根据深圳中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成交确认书》,王海鹏先生持有的153,132,360股公司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24.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被竞买人竞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776,169,30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69%,其中,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即634,495,296股被司法冻结,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1.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3%;同时,王海鹏先生所持554,838,433股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71.4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3%。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最终全部成交完成过户,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减少至481,362,936股,持股比例将降低至31.4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623,036,947股,持股比例将降低至40.69%,其中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所持有的481,362,936股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及“岭南转债”受托管理人关于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作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及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2024年9月24日,“岭南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对本议案投赞成票、且已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30日24:00前)向受托管理人提交授权资料并已向受托管理人汇入足额法律费用的债券持有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根据受托管理人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相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以下简称“本次受托行动”)的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4年11月14日,受托管理人共收到91名债券持有人完整提交的授权材料以及足额支付的法律费用,总计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券张数1845689张。2024年11月15日,受托管理人已代上述91名债券持有人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邻水县岭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岭南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一案》诉讼材料,待后续法院审查及受理。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1、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为被执行人。本案的涉案金额198,542,153.06元,涉及的187.77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11月15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涉案金额3071.20万元,涉及的68.7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4,890,260.10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冻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限额4,840,320.60元。本案涉案金额154,890,260.1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持有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期货)68,365,39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7838%)的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弘苏实业)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3)赣01执16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变价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票。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弘苏实业等主体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赣01执16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现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6,000,000股弘业期货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6,000,000股弘业期货股票(证券简称弘业期货,证券代码001236)”。由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弘苏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变卖,从而导致弘苏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变动。弘苏实业所持全部股份于2023年4月4日被质押;截至2023年7月3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弘苏实业因将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10,077,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20,155,5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被动减少股份的区间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2月24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因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持股5%以上股东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控股”)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违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要求华福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卖出美林控股所持公司21,399,184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7.2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2比例为1.00%),强制执行期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8日。

根据《告知函》,因美林控股于2016年11月在华福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违约,该项目已启动司法流程并进入执行阶段。北京三中院于近日向华福证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福证券将美林控股所持德展健康21,399,184股可售冻结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卖出(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7.2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卖出时一并解除质押。

被执行人: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司法强制执行的原因:因美林控股在华福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务发生违约,北京三中院要求华福证券将美林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强制卖出;

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2016年7月重组上市所认购股份;

强制执行的股票数量及比例:21,399,18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2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

强制执行期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被强制执行主体美林控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西昌电力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详见《诉讼事项公告》(编号:2024-007号)。近日,最高院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涉案的金额: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 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

上海棋兆甲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郭雷平(以下简称:被告一)、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幸美、被告二)2024年11月16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目前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0104民诉前调17902号。

原告:上海棋兆甲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挂牌公司股东。

被告:郭雷平,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书》,故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赎回原告所持有的幸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赎回金额为本金11,99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99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0%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1日为8,294,241.5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赎回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幸美股份投资协议条款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第二部分“投资条款”之第三条“收购金额”和第四条“股权转让”的约定,本次“股份收购”的金额为人民币[11,999,200]元(包含交易费用)。其中,原告出资人民币11,999,200元作贷款借予被告一完成收购,并以被告一所持有的被告二幸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全部参股、控股之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股份作为抵押。在被告一完成股份收购并交割后,被告一再将被告二约6.59%的股份(5,660,000股)转给原告。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第二部分“投资条款”之第五条“赎回机制”的约定,如果在“本次投资”完成后4年内被告二仍无法完成A股主板转板或者创业板上市,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以“投资金额”即11,999,200元加年化10%利息的总额赎回原告的股份。如果在投资期间,被告一或被告二发生重大违约事项,或者被告一无法正常履行其公司董事长/CEO的职责,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二提早执行“赎回机制”。并且,依据《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以下事项须经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其委派代表的董事表决同意,且原告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4)CEO、COO、CFO、董秘的任命与更换;(6)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资产处置,包括不限于资产的收购、出售、出租、互换、赠予或放弃。2017年5月16日,原告分多次购入被告二公司股份,已履行完毕《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且,原告已登记为被告二公司股东,持有被告二公司7.54%的股份。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二公司未能完成A股主板转板或者创业板上市,《投资协议》约定的“赎回机制”已经触发,被告一应当履行回购义务。并且在投资期间,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与股东会有效决议,频繁更换公司高管,包括不限于CEO和CFO。并且,两被告擅自处置被告二全资子公司股权及被告二重大资产,均构成重大违约,两被告均应当承担回购义务。

因原告提交了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拟于2025年2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关于股权纠纷的相关事宜。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后续因部分被告因所持公司股份状态和持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特此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德阳中院和成都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近日,公司收到德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初57号,德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四川新航钛原股东,新研股份以被告股权转让后被收购公司四川新航钛业绩承诺期业绩不达标财务造假为由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四川新航钛原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华已因该交易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移送法院审理。韩华的违法行为与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案件事实重叠。本案被告作为新航钛公司原高管、股东,在案涉事项中被证监会审查的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行为,也属于调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变价、拍卖、变卖的实施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因质押合同纠纷,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武汉株信睿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株信睿康”)持有的6,88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0.63%)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裁定进行变价、拍卖、变卖,深圳中院要求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株信睿康开户券商,简称“天风证券”)协助执行变卖事项。2024年11月18日,公司接到株信睿康及天风证券通知,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天风证券已于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株信睿康持有的6,880,000股公司股票,本次变卖事项已实施完毕。本次变卖事项后,株信睿康仍持有公司股份5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截至11月18日,株信睿康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57,5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占总股本5.30%;累计冻结57,5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占总股本5.30%。

法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兼任南京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南京交通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市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周月书女士,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教授。1999年8月至今先后在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院任教,曾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现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张骁先生,1978年1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博士,教授。2007年7月至今在南京大学商学院任教,曾任工商管理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涂国身;被告五:黄峰;被告六:邱忠成;被告七:朱晓东;被告八:周侠;被告九:吴巧民;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梅惠民;被告十二:杨建平;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279,386,400.19元;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根据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拍卖信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25日10时至2024年12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4,872,000股、史亚洲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5004,000股、钟飞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4124,000股,合计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是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部分质押股份被质权人申请司法执行所致。该部分质押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公司因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于2019年12月与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基金”)签订《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差额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合同》《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之差额补偿协议》,合计将其持有的44,000,000股宜通世纪股票质押给纾困基金,为其后续处置倍泰健康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所致。本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44,000,000股,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3.79%,占公司总股本的4.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942,6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8%)。若本次司法拍卖成交并过户登记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942,6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9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诉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045.39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一审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金融法院上诉,二审未开庭。(2024.8.29)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行诉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9.67万元。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待判决(2024.10.22)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码:2024-03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或“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湘01民初14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4,436,000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3、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75万元;4、其他被告对被告宜华生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若被告宜华生活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1、2、3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为【(2024)湘民终284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湘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质押物监管费4,436,000元,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信托承担。


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52、(2024.11.20)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嘉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244,833.31元。(2024)豫0781民初5045号。河南省卫辉市法院,2024.12.2开庭。

53、(2024.11.20)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嘉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9,954,850.00元。(2024)豫0781民初5046号河南省卫辉市法院,2024.12.2开庭。

55、(2024.11.21)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新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寓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8,740,555.56元。(2024)川0682民初3496号。四川省什邡市法院,2024.12.24开庭.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远智慧)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就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22年7月,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年7月,因不服上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结果,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2023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结果并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10月,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就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获立案受理。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于同月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该案件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5日,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接法院通知,原定于2023年11月29日的开庭延期。2023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听证活动。2024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当庭分别就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各自意见。2024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二、案件庭审及判决或裁决情况2024年11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将择日判决。


来源: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实业)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将采用竞价交易的方式强制执行兰州太华持有的公司3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9280%)。本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成后,将导致兰州太华的持股比例降低,进而导致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及陈少凤女士持有的表决权比例降低,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0102执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兰州太华所持质押股份均于2023年8月27日之前被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完成信息披露。本次兰州太华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州太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6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4%,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兰州太华与亚太矿业已将其合计持有的54,760,995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行使);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47,750,000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7.20%,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累计被冻结及标记股份数量为44,427,295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1.13%,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累计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股份5,677,295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37%,占公司总股本的1.76%。因被执行人兰州太华及其关联方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甘0102民初15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法院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法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兰州太华持有的公司股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甘0102执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实业(代码:000691)300万股股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根据股票二级市场、采用竞价交易的方式寻机卖出。本裁定立即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五)(2024)晋0403民初5599号。

公司近日收到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等法律文件,因公司间接控股长治市晋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晋清”)未能及时履行与其签署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所规定相关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下称“兴业长治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治晋清归还借款本金7,301万元及利息(以7301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即以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为定价基准利率+4.78%,并按季度浮动计算,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为109.70969万元),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要求公司及长治晋清控股股东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兴业长治分行对《长治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污泥餐厨垃圾处理费及其他各项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长治晋清、公司及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7,301万元的其他财产(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

(六)(2024)鄂0502民初2236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付借款本金188,000,000元及利息5,104,167.57元,并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支付罚息;要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付借款本金95,550,000元及利息622,574.6元,并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825%标准支付罚息;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现将近期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计合计约15.92亿元。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交易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9蓝光MTN001”(代码:101900912)中期票据项下债券本金2.7亿元、欠付利息202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暂计57,976,027.4元、滞纳金暂计63,695,362.5元。2024.7.15,涉诉金额:41192.14万元。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已开庭。

1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案。公证执行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5执1137号执行通知书:支付货款本金293448448元、利息68619659.03元。2024.7.17,涉诉金额:36243.02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蓝光电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0982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担保方履行担保合同。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峰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834.72万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起诉公司对债务总额按78.88%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32,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2024年11月4日万泽冷链收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为(2024)鲁0116民初12075号。

原告: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被告: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系被告股东,持有被告34.05%股权。2024年6月18日,被告作出股东会决议,为泰安市瑞绅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笔500万元债务担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上述股东会决议。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2024年6月18日为泰安市瑞绅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担保合同编号:F10124630H04012024060200000001,担保金额5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现案件处于调解中。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与周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相关股票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完成股票拍卖,对应拍卖款已汇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2、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迪食品)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科迪食品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科迪食品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科迪食品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石家庄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的申报债权通知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认定了我公司的债权。2022年8月10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通过了重整计划。截至目前,本案按重整计划推进。

3、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秦岭高尔夫)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智康物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金花投资向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金花投资、西安智康物业质押的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分批分次对商联卡、宏达股份进行拍卖,款项已到公司账户。2022年6月8日,收到金花投资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公司已按规定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已认定我公司申报的债权。截至目前,本案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4、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振发控股)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简称:中启能)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振发能源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相应股权、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启能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现已完成股票拍卖,对应拍卖款已汇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5、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讯科技)、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方舟)、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富嘉)、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弘电力)、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森宝能)、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馨谷景科技)、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利安科技)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石家庄中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华讯科技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华讯方舟、馨谷景科技、金森宝能、利利安科技、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上海富嘉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深圳华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已受理。2022年10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7日,深圳中院裁定恢复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6、与青岛盈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青岛盈和)、陕西君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君研)、陕西润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润研)、西安核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西安核丰)、何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青岛盈和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青岛盈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公司有权对三被告质押的股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盈和追偿,被告陕西君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盈和追偿。判决生效后,对方与公司达成和解,现对方未按协议履行,拟向法院申请执行。截至目前,本案准备进入执行阶段。

7、与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公司对被告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股票及相应孽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完成股票拍卖,对应拍卖款已汇入公司账户。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

东证融通于2013年5月21日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即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诚机械”)、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液压流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精密液压”)签署投资协议,为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提供合计1亿元的基于股权的债权投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车辆公司”)、陈栋、吕青堂等为上述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以下简称“霍邱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分别为上述资金使用提供资金监管。上述三笔投资于2014年6月3日到期,上述三家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东证融通为此就上述债权事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资金监管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结果如下:2017年11月28日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液压流体向东证融通支付款项3,500万元、利息17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车连工程、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日,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诚机械偿还东证融通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精密液压件公司偿还东证融通款项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3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液压流体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3,2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霍邱农商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合诚机械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4,4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光大银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二中院、西城区法院因被执行人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光大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东证融通支付执行款项45,899,990元。2020年1月至5月,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破产清算案件,东证融通已经申报债权。2020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申请,本案待液压流体破产清算结束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2021年6月22日,东证融通收到六安中院向霍邱农商行执行的案件仲裁费111,275元。

2021年12月,液压流体和精密液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东证融通收到液压流体破产债权分配款41.12万元、收到精密液压破产债权分配款18.07万元。2022年1月至7月,东证融通共计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款86.76万元。2022年1月4日,东证融通向六安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承担液压流体3,25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液压流体、精密液压、合诚机械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7月8日,六安中院驳回东证融通的执行申请。7月15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9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的复议申请。10月20日,东证融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2月24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8月22日,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异议。10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户胡支行的异议请求。11月3日,户胡支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16日,东证融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驳回户胡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2022年5月14日,东证融通收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光大银行已对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欠付东证融通的本金4,45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申请执行光大银行案件已终结,本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减少为5,545万元。2022年7月26日,东证融通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破产债权分配款35,510.09元。2023年7月31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院出具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证融通对霍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申诉请求。东证融通拟待担保人中海信达与工程车辆公司破产终结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22.26万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8月8日,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5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身名义代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6月28日、29日,公司参加了福星门业、星圳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司法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对抵押人圣杰酒店所有、公司享有抵押权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银海大厦的若干房屋,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以评估价格5,359.99万元进行拍卖。2018年8月14日,重庆五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以该等房屋各自流拍价全部整体带租赁作价5,359.99万元归东北证券所有,抵偿其5,359.99万元的债权,该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东北证券时起转移。2020年6月29日,因无可执行财产,重庆五中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公司可随时向重庆五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星圳公司、欧枫公司三家企业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

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福星门业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福星门债”),投资本金11,500万元,期限为3年。2015年11月“12福星门”私募债存在违约事项,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2016年3月,公司向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会员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发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16年6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对福星门业、担保人财产以及抵押物办理财产保全。2016年10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福星门业偿还公司本金1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2.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人民币30万元;3.对抵押物中的房地产及森林资源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处置所得中的46%份额在裁定福星门业的债务范围内依法对公司予以清偿;4.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仲裁费用936,164元,仲裁员开支20,779.40元,由福星门业支付至公司。担保人就本项费用与福星门业承担连带责任。此后,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阶段。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工作。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司已按上述公告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名下所有的“12福星门”债权抵押物须暂停执行程序,直到破产重整程序结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欧枫公司两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73.15万元。

4、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顺农牧)可转债投资纠纷案。

2014年1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与东顺农牧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向东顺农牧提供可转债融资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同日,东顺农牧法定代表人王学生、杨金玲夫妇签署《担保合同》,就前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王学生、于更、杨志武三位股东就东顺农牧100%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东证融通履行了合同义务,东顺农牧仅支付利息100万元,其余利息与本金未偿付。2017年1月19日,东证融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沈阳中院已根据东证融通提供的财产线索对东顺农牧名下九套房产进行轮候查封。2018年7月25日,东证融通向沈阳中院申请本案执行转破产,并提交申请书。2018年11月22日,沈阳中院作出关于辽宁东顺案执行转破产决定书。2019年4月12日,沈阳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任命东证融通担任辽宁东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主席,7月底出具了破产评估结果。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顺农牧破产程序。

5、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敦化农商行)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昊融集团)、东北证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

2017年4月25日,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东北证券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昊融集团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共3.25175亿元,逾期罚息2,190万元,东北证券对解质押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1,500万股东海证券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质押的行为在3.4215亿元范围内承担优先偿付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昊融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农商行回购本金3亿元、回购溢价款2,317.5万元、违约金2,190万元以及2017年3月21日以后的回购溢价款和违约金;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敦化农商行可对被告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4,300万股股票行使质权;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应在原告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4,800万元为限,对原告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在吉林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为限,对吉林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股票被处置时的价值为准。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执行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已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执行通知书》未载明公司应当执行金额,公司已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并致函吉林高院,要求明确执行金额。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执行申请。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6月11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17日,敦化农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高院(2021)吉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吉林高院重新审查。2023年11月20日,吉林高院组织听证会,重新审查本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敦化农商行执行复议申请书。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林高院(2023)吉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6、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康发展)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恒康发展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公司因此向吉林高级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及其后利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东北证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高院指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3日,长春中院轮候查封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名下6处房产及所持有的股权。经长春中院商请,北京一中院已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股票移送长春中院执行。2021年9月,长春中院裁定以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抵偿公司债务32,429.36万元,并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7、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源精制)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张永侠、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公司就上述王民2,50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公司就上述张永侠9,45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王民、张永侠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公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源精制对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公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公司回购股票款本金、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如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公司可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项下张永侠提供的上市公司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已就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长春中院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土地2处及房产44处、轮候查封张永侠及王民名下房产2处、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车辆16辆、轮候查封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月,吉林高院指定由辽源中院执行该案件;2020年3月9日,辽源中院扣划利源精制名下银行存款9,512.47元。2020年5月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利源精制重整计划;同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已经收到现金10万元和利源精制股票70,369,489股。2022年2月10日,吉林高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高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高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长春中院(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8、公司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莱士凯吉)、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科瑞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公司因此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莱士中国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要求对莱士中国提供质押的上海莱士4,993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黄凯、上海凯吉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10日,莱士中国、莱士凯吉、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与公司达成和解,并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将购回交易日延至2019年1月3日,购回利率变更为12.8%,约定莱士凯吉加入对莱士中国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同日,科瑞集团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莱士中国仅向公司偿付部分借款本金,未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构成根本违约。2019年1月28日,公司对莱士中国、莱士凯吉、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偿还公司本金4.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30日,吉林高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凯吉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2022年6月,上诉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书,准许上海凯吉撤回上诉。本案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莱士中国、莱士凯吉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和科瑞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莱士凯吉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核确认公司对莱士凯吉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莱士凯吉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莱士凯吉破产。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拨的上海莱士股票红利614.61万元。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经一拍流拍后,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作价530,164,6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高院(2019)吉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9月1日,上述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上海凯吉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公司查询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莱士凯吉破产程序。

9、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机电)11,628,000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18年8月3日,公司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5月31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法院长春中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并办理查封手续。2020年3月3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金龙控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8日,执行法院长春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管理人支付的普通债权分配款624,220.20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6.09万元。

10、东证融汇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图高科)债券违约纠纷案。

东证融汇代表名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宏图高科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5,000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之后,宏图高科再未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19年11月4日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图高科支付本金5,000万元、按6%计算的利息及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4月1日,南京中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宏图高科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东证融汇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6月2日,宏图高科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破申4号]:南京溪石于2023年5月29日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年11月8日收到南京中院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二、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三、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四、宏图高科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应向宏图高科交回其持有的宏图高科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券面总额:5,000万元),宏图高科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宏图高科负担。2024年3月5日,东证融汇就本案向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为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资产管理计划及投资者主张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已按规定对涉诉证券进行估值调整。

11、公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华力以其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多次补充质押及赎回后,质押股数尚余966.696万股,欠款本金尚余5,937.60万元。2018年8月15日,丁明山及其配偶罗琼英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华力履行上述协议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月17日,公司向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1日,各方在长春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长春中院出具调解书。2020年7月3日,因中国华力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长春中院裁定将中国华力持有的北京文化9,666,960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2024年6月24日,案外人代丁明山向公司还款800.0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12、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公司与何巧女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何巧女以其持有的26,486,560股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0)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何巧女已还款5,000万元,欠款本金尚余1.5亿元。由于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构成违约。2020年8月,公司以何巧女及其配偶唐凯为被告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长春中院已受理本案。2021年7月16日,长春中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本金1.5亿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长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法院累计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1,045.01万股,累计回款金额2,201.63万元。2023年10月16日至17日,长春中院通过司法拍卖网对剩余被质押股票16,036,458.00股进行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2023年11月9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质押股票过户登记至东北证券抵偿债务40,624,470.00元。11月20日,长春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东北证券广东分公司协助办理股票登记过户事宜。11月29日,上述以物抵债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4年1月30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7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划转的案件执行款9,762,636.97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849.90万元。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11月17日,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以4,399.20万元可转债权向湖北远东进行增资;2016年,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远东向东证融通作出业绩承诺。2018年6月18日,因未实现业绩承诺,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签订《丁志明先生回购东证融通持有远东股份股权之约定书》,约定丁志明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回购东证融通所持全部湖北远东股份共计290万股。回购期限届满后,丁志明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通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志明履行回购义务,向东证融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共计7,988万元。2021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21日股权转让款为61,451,900元;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2021年11月,东证融通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湖北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因丁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74.78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破产重整案。

2017年3月2日,华晨集团公开发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汽0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华晨集团对“17华汽01”进行了回售,并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公司购入债券面值1亿元的“17华汽01”债券。2020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1日,公司就持有债券面值6,500万元的“17华汽01”债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4月20日,沈阳中院组织召开华晨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8月2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重整程序。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支付的第一笔破产分配款130.89万元。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支付的第二笔破产分配款424.66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4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41,476.11万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诉公司及方正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该决定书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昭融”)等亦作出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中院”)对公司、方正集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起诉方正集团,要求方正集团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注:起诉的个别案件中,投资者同时起诉了公司、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被告);后方正集团提交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北京一中院、北京四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其受理的投资者起诉案件全部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沙中院审理。2018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为由,裁定驳回了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因投资者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作出裁定:撤销长沙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长沙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2019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第一批249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公司与方正集团分别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湖南高院就该249案作出的二审终审裁判文书,改判由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截至2024年6月末,长沙中院已受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993件,具体情况为:2,981件案件经判决或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除1件近期终审判决案件外(涉及金额9万余元),公司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12件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2019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招商银行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包括投资本金人民币28亿元、投资收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了招商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月查封光大资本的部分投资资产。2020年7月,光大资本涉及招商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已收到编号为(2019)沪74民初601号的《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大资本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1.16亿元及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光大资本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光大资本收到编号为(2020)沪民终567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光大资本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2022年3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申请执行方为招商银行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466号之一),裁定变价被执行人光大资本持有的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的股权以及3,810,482股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经送配后的数量为6,858,868股。2023年5月,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58,868股股份被强制执行,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招商银行的债务。2023年9月,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及与华瑞银行两起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已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光大资本分别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人民币26.4亿元履行终审判决决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其中,与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分期四年清偿,与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一次性清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人民币4亿元已经全部清偿,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人民币7.34亿元,尚未偿还未折现金额为人民币15.06亿元。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子公司华安嘉业(原“华富嘉业”)涉诉事件。

2013年4月16日,华安嘉业与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骥生物”)主要股东郑忠勋、冯平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华安嘉业拟向骐骥生物增资3,000万元,同时对其他拟增资股东的增资方案进行了约定,郑忠勋、冯平负责督促其他拟增资股东资金到位。为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2013年5月3日,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郑忠勋、冯平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国风生物”)将其持有的舒城县天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华安嘉业,并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除华安嘉业拟增资款已到位外,其他拟增资股东的增资方案尚未履行,骐骥生物和郑忠勋、冯平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华安嘉业拟增资款项形成了骐骥生物对华安嘉业事实上的欠款。2014年8月16日,华安嘉业与骐骥生物和郑忠勋、冯平签订了《还款协议》,骐骥生物承诺以现金方式分批偿还欠款;郑忠勋、冯平为骐骥生物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骐骥生物、国风生物为偿还华安嘉业欠款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但因骐骥生物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担保人也未能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华安嘉业依法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骐骥生物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15%标准自2013年4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成本,请求判令被告郑忠勋、冯平、国风生物承担相应担保责任。2014年11月25日,六安中院出具(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本案。六安中院立案后,被告国风生物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1月9日,六安中院裁定异议成立,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5年1月29日,华安嘉业针对该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2月形成一审判决,判令骐骥生物向华安嘉业支付欠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相应资金成本,郑忠勋、冯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26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7年8月,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8年1月18日开始,华安嘉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资金扣划、房产处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一系列执行申请,被告郑忠勋、冯平、骐骥生物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金永,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现金129,669.84元已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已查封股票资产,考虑到股市行情不佳,暂不做变卖处理,保持查封状态,法院执行庭认为骐骥生物案件立案执行后,已查询了4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现金、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少量现金、股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华安嘉业送达《执行裁定书》(2017皖01执279号之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华安嘉业得知被执行人郑忠勋妻子刘淑侠名下存在房产信息,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并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忠勋、冯平名下已查封房产。华安嘉业同时向被执行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衍生提起两项代位诉讼。其中债权代位权诉讼已结案,另一代位诉讼一审代位析产诉讼蜀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已于2020年12月28日开庭,2021年6月24日收到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柏傲寒名下证券账户中的净资产及购买的基金份额系柏傲寒及冯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冯平享有50%的份额。华安嘉业已于2021年6月29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7日,合肥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截至2023年12月,骐骥生物案件华安嘉业累计已回收793.3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减值政策对上述业务计提单项减值准备22,082,556.87元。

2)经纪客户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诉事件。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淳信”)作为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涉案基金”)的管理人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委托公司为其提供经纪服务。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其所质押债券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调折算率,造成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发生欠库。公司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六条之规定代为垫付资金。2020年3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淳信清偿公司垫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7,467万元,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中作为涉案基金100%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26号受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4月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72,871.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4月24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对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存有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及银行存款的冻结。2020年6月,一审中止审理。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787号,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北京淳信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的财产向华安证券偿还透支款299,591,114.78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垫付资金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82,160,589.82元,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299,591,11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淳信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中信淳信优债15号私募基金”的财产向华安证券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确认被告北大资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券中的本金及计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2年1月10日,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8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皖民终687号,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276元由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案已于2022年10月9日获合肥市中院强制执行立案。当前处于财产处置过程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减值政策对上述业务计提单项减值准备100,197,661.88元。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诉事件。

2021年6月,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华安证券-阳光城集团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阳光城集团未能将基础资产的足额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账户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本金。阳光城集团未能依约承担差额金额516,205,479.45元。2022年7月,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华安证券-阳光城集团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合肥市中级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7月15日,合肥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01民初1140号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银行存款共计516,205,47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其他等值财产。该案已保全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5亿元股权(轮侯查封)。原定于2022年10月14日开庭,因阳光城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已延期审理。2022年10月8日,合肥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皖01民初1140号之一裁定驳回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光城集团对裁定不服,已经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裁定,阳光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的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已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华泰证券与金威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威公司”)投资“吴声·润物1号混合型私募证券基金”产生损失,金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的下层信托计划相关主体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79,774,725元。公司为基金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开庭,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华泰证券与兆信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信公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兆信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吉是福金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金利1号基金”)产生损失,兆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利1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金利1号基金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623,324,129.95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2024年4月17日,金利1号基金托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2024年7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兆信公司不服该裁定,2024年7月10日对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3)华泰证券与上海石领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①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607,846,630.14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7,846,63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7,846,630.14元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的权益。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权益的保全措施。

②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168,842,739.73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4)华泰证券与浙金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简称“浙金公司”)投资“西藏信托-章嘉45号单一资金信托”产生损失,浙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00,086,666.67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截至2024年6月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5)华泰证券与程曦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达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被告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公司分别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尚未有执行回款。2024年3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德尔集团及其实控人汝继勇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按照双方投资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义腾”)时签署的协议,对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义腾的股权履行回购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10月7日分别开庭审理。因河南义腾宣告破产并工商注销,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076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新的仲裁申请,要求汝继勇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决定书,因汝继勇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且尚未作出裁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为142,372,881元,利息损失为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后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简称“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必须以南京仲裁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伊犁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同意撤诉的裁定。同时,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请。

(7)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苏亚帅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投资的嘉泰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泰数控”)项目因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上市目标,触发了嘉泰数控实际控制人苏亚帅的回购及现金补偿义务,引起履约纠纷。2023年10月,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目前该案已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2024年4月18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支持伊犁基金主张的股份回购价款,包括本金人民币80,059,100元以及回购溢价款(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股份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日);调整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0,05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上诉期限届满,对方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生效,伊犁基金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立案材料。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1)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30日,台州中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椒江区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台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椒江区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椒江区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R中新1股权已完成了两轮司法拍卖及最终一轮司法变卖程序,均以流拍结束。2023年11月24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股票作价4,220,000元以物抵偿。2023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团股权两笔质押(持股比例分别为3.29%和2.66%)已在阿里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以流拍结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团持有的中百集团4052万股股票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87亿元成交拍卖成功。截至2024年8月12日,已完成了中百集团股权及其孳息的司法处置,信达证券已收到债权分配款合计188,689,986.30元,新光集团股票质押项目本金已全额回收。

3)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因宜华生活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汕头中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汕头中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并开展执行。2024年2月23日,信达澳亚收到法院支付的执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信达澳亚向汕头中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汕头中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0日,信达澳亚收到汕头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后信达澳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5月8日立案,8月14日裁定撤销汕头中院驳回信达澳亚起诉的民事裁定,同时指令汕头中院审理。8月16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待汕头中院相关诉讼通知。

4)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信达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止目前,本案尚等济南中院通知。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沪0115执30865号
执行标的(元):35,011.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杭仲01字第955号
案由:其他
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1-0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2民终1009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411号

原告:沈*

被告:长江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张奈:本院受理的(2024)鄂01民初425号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张奈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8


吴俊阁、王朝江:本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王朝江、吴俊阁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俊阁向原告支付18700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17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高**

被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岳州路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朱兰英,徐玲玉:本院受理青岛亿维德商贸有限公司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未到本院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陈道荣、陈孟列:上诉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上诉人钟彩红、郭嘉文、胡宁、蒋雪琴、姜海欧、胡建平、朱琴、唐文官、唐瑞、原审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8


陈道荣、陈孟列:上诉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上诉人刘鸣、王钦萍、陈玉花、赵帅、贺乐孝、蔡茂浪、汤伟兴、尹保迪、种法立、田双凤、原审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8


陈道荣、陈孟列:上诉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上诉人郝华、瓮昱竹、叶良、叶海磐、黄碐、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王之伟、阳锋、叶祥卓、王杏娟、原审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鄂1202执恢656号

立案日期:2024-11-20

执行标的:836044350

执行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鄂01民初301号
原告:上海宝祥帽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5 09:0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蔡雨洋:本院受理的(2024)川01民终14195号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蔡雨洋,原审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1民终1419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3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受理(2024)桂0103民初18940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4-11-1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101民初1293号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115执4454号

执行标的(元):96,661.00

执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2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1289号

原告:谭**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1290号

原告:谭**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2月16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102民初14383号

原告:安徽顶间优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本院受理上诉人阙文彬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晓兰、原审第三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渝民终3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阙文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浙0102民初16937号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6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978号

原告:刘**
被告: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09民初5126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王**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9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7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孙**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898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曹*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第三人: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8 


案号:(2024)沪74民初664号
原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24)辽01民终19271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金**
被上诉人: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11民初566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陈**

被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2023)沪0115民初12138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开庭公告:

上诉人:窦**

被上诉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1987号

原告:赵**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8


河南泰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侯*芳:本院受理(2024)豫01民初956号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1


倪*:本院受理(2024)鄂0502民初3185号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甘肃朗星科技创新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倪*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就(2024)鄂0502民初3185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185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4)沪74民初184号。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

2024年10月18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民终2086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贾**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辽03民终2863号

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
被上诉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
案由:追偿权纠纷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8


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渝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704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
被上诉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闽0102民初12158号

案由: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原告:镇江市恒瑞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9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苏06民终6317号

上诉人:陈*

被上诉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南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8902号

原告: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沪0106民初48184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黄*

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业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03民初6963号

案由: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王*

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民终30929号
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被上诉人:严**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穆、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罗铁威、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黄美珊、焦仕志、王铁林、王炜、丁杰、钟国裕、杨思维、林海忠、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五华县人民医院、哈物实业(合肥)有限公司、合肥路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严格融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燕霞、魏强、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平流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教育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维蓝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广东奥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宁宁、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定于2024-11-27 09:30 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欧阳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一案。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129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120,824.20
原告:周**
被告: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2-27


案号:(2023)粤0605民初3125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不支持]
被告:周**[支持]
裁判日期:2023-12-20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581号

案由:期货交易纠纷

原告:陈**

被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事业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都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福建翰麟家电有限公司、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都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渝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受让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亿元的实缴出资份额。被告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受让价款1.5亿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06

北京文道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文道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道汇通):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北京文道汇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文道汇通赔偿原告基金认购款损失本金2000000.00元及收益(收益损失计算方式: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华泰证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由北京文道汇通、华泰证券共同承担。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2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辽民终1423号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佳
被上诉人: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
原审第三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04


王立国、胡国泰、张莹莹、刘宇、罗颖俊、周海伦: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吉04民初65号,原告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永侠、王建新、王立国、张莹莹、刘宇、王素芬、胡国泰、罗颖俊、周海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实际居住地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吉林]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1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姜一涵: 本院受理(2024)京0105民初32870号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姜一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11

广西铭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01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王*
被告:广西铭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江东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江东支行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执行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运用指令,从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账户向原告周**划转支付分配款227.68万元;二、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助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江东支行执行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运用指令,从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账户向原告周**划转支付分配款227.68万元;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94.5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周**负担3905.24元,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989.31元(被告被告海南中财首泰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中财首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 

[海南]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2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案号:(2024)豫01民初143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4


案号:(2024)豫民终487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2)川0115民初5762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罗**[撤诉]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个

裁判日期:2022-12-0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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