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摄图网
▲本公众号所有原创文章均已开通 快捷转载(无需开白),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转载。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位半自理人在试住期间,趁人不备从二楼翻窗跳下,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超40万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由于居住条件有限,自己也没时间,张某涛便将父亲张某送到某养老院。
2023年7月14日,张某涛与养老院签署了《养老院试住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十五天的试住期,届时根据张某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等级后,方可正式入住。试住协议还规定了张某涛在试住期间需要定期来养老院探望张某,如遇到张某紧急情况发生,张某涛应及时赶到养老院并进行处理。在试住协议签订后,养护院依据半自理的收费标准,向张某涛收取了三个月的护理费及押金,总计9000元。
试住三天后,养老院的护理员观察到张某出现偏激和暴力行为的倾向,为了规避风险发生,院方多次联系张某涛建议劝退张某,张某涛觉得是小事,没有理会与重视。
2023年7月19日下午,张某破坏养老院防盗窗并从二楼跳下。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坠楼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也通知了家属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张某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后,张某的儿子张某涛认为: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和照顾不到位导致了父亲的死亡。张某涛坚称养老院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充分尽到看护责任,因此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超40万元。
养老院负责人则认为:张某入住养老院后情绪一直不稳定,院方第一时间将老人偏激、暴力倾向告知张某涛并建议劝退张某。院方发现张某坠楼后,及时送医治疗抢救并通知了家属,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养老院并不是导致张某坠楼死亡的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基于以上理由,养老院请求法院驳回张某之子张某涛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坠楼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养老院已尽其义务,故家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试住协议》,张某购买的护理服务是一对多,即护理员需要护理多名老人,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
第二,当张某出现偏激、暴力倾向行为时,养老院已第一时间告知张某涛并建议劝退张某,属于按约履行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及告知义务。
第三,张某在中午休息时间,趁着护理员外出打水时离开房间,并破坏了二楼的门窗后翻越护栏坠亡。该死亡后果并非由养老院的违约行为所导致,也不是养老院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结果。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养老院无法进行防范。
第四,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属于按约履行对老人安全防护义务。
第五,养老院能及时发现老人坠楼,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到医院抢救的措施,属于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医疗救助义务,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第六,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坠楼与养老院有关。
第七,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鉴于养老院对于老人破坏门窗自行跳楼的行为及后果均无预见性,故不宜过分苛求养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老人已经去世,双方的托养服务合同自然终止,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退还8000余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的费用)。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张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自身原因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案对于对于养老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
1、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作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可以避免责任风险。
2、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受伤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降低养老院的风险,并且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
如果今天的文章对你有启发,希望你可以右下角点“赞和在看“,给我大大的鼓励吧~
推荐阅读:
➤ 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九防”官方宣传画,可上墙
养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五年,关注养老领域风险纠纷案件。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来源网络,图文无关。欢迎转载分享!欢迎投稿!
养老院星级评定对应资料
养老标准化体系对应资料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对应资料
养老服务安全规范对应资料
养老护理视频、课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