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11小时,白班是早上6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小李认为:公司虽然规定这1个小时为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却因为人员配备紧张问题,自己经常是一边吃饭,一边工作,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公司应当补发工资。
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天午餐时间为1小时,被告入职时也学习过手册,员工对这个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应属于工作时间。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在审阅双方的证据后,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