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PPP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招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10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发布《PPP新机制红线》,提出不得因为采取PPP模式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的支出责任。
一是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可以按照一视同仁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可以按行业统一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不得针对某个项目提供单独的运营补贴,不得因为采取PPP模式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的支出责任。
二是准确把握使用范围。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纯公益性项目,不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项目当中无关联的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
三是严格落实PPP新机制中地方本级国有企业的参与要求。除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PPP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招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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