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券化,广州领先!

楼市   2024-10-16 21:59   北京  

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广州市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广州市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金融办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关于推动广州市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盘活我市存量不动产资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不动产资产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3+3+N”总体思路推动广州市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发展,即:打造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交易(REITs四板)、不动产资产信息、不动产资产管理服务等3个平台,培育不动产私募基金(PERE)、不动产资产运营服务、不动产资产证券化运作等3类机构,建设包括培育人才队伍、丰富不动产资产来源、引导长期资金支持、完善专业配套服务、强化风险防控化解等N类要素的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生态圈,推动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高质量发展。配套制定《广州市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建设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业态发展。鼓励各区出台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支持政策,形成市区联动的良好态势。

二、建设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二级市场
打造全国首个“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专板”,鼓励各类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市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进场托管及质押登记,探索设立不动产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不动产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业务做大做强。
三、建设不动产资产信息平台
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租赁住房、水利、文化旅游、消费、养老等重点领域,分级分类建立存量资产台账,打造全市不动产资产信息库。协助不动产资产所属单位对接资产审批确权部门,完善审批确权手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对接协调机制,促进不动产资产信息平台与不动产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专业、有序对接,加速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盘活效率。
四、建设不动产资产管理服务平台
打造不动产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对接、聚集全市各类不动产资源以及公募、私募、券商、不动产运营主体、第三方中介等机构,为全市不动产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存量资产盘活,为增量投资提供金融支撑。引导各类主体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开展资产处置、租赁等综合交易服务。
五、打造专业化不动产私募基金机构
重点打造不动产私募基金机构。以相关私募基金机构为重点,有效发挥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打造专注投资我市不动产资产的头部私募基金机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私募基金机构获批不动产私募基金试点、加大展业力度。
六、打造专业化不动产资产运营主体和服务机构
推动相关企业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物流与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成立专业化不动产资产运营主体,注重提升不动产资产运营能力。支持投资顾问、会计、税务、律师、评估、工程顾问等专业机构来穗发展。引进国内外头部不动产资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落户广州或设立分支机构。
七、打造专业化不动产资产证券化运作机构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在穗拓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不动产私募基金、持有型不动产ABS(资产支持债券)等业务,提供全流程服务。支持相关证券、基金机构取得公募基金牌照并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推动公募基金和产业方成立合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专业子公司推动实现更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发行。
八、积极拓宽不动产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发挥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及相关基金保险管理人资质优势,通过合作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子基金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不动产资产。推动境外资本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参与我市不动产资产领域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基金出资、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参与我市不动产资产管理。探索积极引入社保、年金、养老金、其他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
九、积极营造不动产资产管理良好生态
鼓励国有企业牵头联合本地龙头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研究成立不动产资产金融研究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打造不动产资产管理集聚区,培育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不动产资产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加大不动产资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来穗参与不动产资管业态建设。充分发挥广州市REITs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业态发展。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不动产资产管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域论坛活动。
十、防范不动产资产管理业态创新发展风险
压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机构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规范辖内从业机构开展不动产私募基金、资产支持债券(A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有关行为。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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