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份明确了!实施租车新规!

汽车   2024-11-23 22:48   吉林  

山西省明确了!

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长期以来,我省对汽车租赁实行许可制管理,对规范和引导汽车租赁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后,为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推动修订《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9日由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删去汽车租赁有关条款,取消了我省设定的汽车租赁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制度,明确了租赁经营服务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切实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建立实施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辖区内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力实施行业指导。要高度重视《管理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组织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管理办法》的专题宣贯培训,确保有关单位和人员全面、准确、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二、加快推进备案制度实施

各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并指导所辖县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积极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

(一)规范企业备案工作

1.新申请备案的租赁经营者。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严禁要求租赁经营者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2.备案规定实施前通过许可的租赁经营者。各市要依据之前行政许可信息,全面摸排本辖区通过行政许可的租赁经营者,通知其按要求更新企业信息,并予以备案。(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职责负责)

(二)规范车辆使用性质和备案工作

1.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2.已许可的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并按《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职责负责)

3.已许可的10至12座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原《道路运输证》予以保留,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租赁业务,无需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职责负责)


三、加强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运行监测

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依托现有山西运政城市客运综合管理系统,拓展完善相关功能,实现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办理(具体要求参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数据采集技术要求(暂行)》),为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查询备案信息提供相应便利;在山西运政城市客运综合管理系统完善之前,由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线下备案(通过梳理《管理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数据采集技术要求(暂行)》等要求,所需信息参见附件2、3),待系统完善之后将备案情况补录入系统。各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建档信息。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构建行业监管平台,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行业运行监测、服务质量考核等,实时了解市场规模、网点布局、供需关系、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车辆运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8电话等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强化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租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积极宣传行业政策,让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数据采集所需信息

3.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数据采集所需信息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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