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合同诈骗罪

汽车   2024-09-10 21:00   吉林  

情简介


2023年8月18日,王某杰在郑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白色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并找邝某某(已判刑)伪造了一套该车车主姓名为其本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随后,王某杰驾着该车,拿着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找到朱某进,取得朱某进的信任,以生意上急着用钱为借口,将该车抵押给朱某进,骗取朱某进40万元。得逞后,王某杰以同样方式连续作案,其从郑州租赁黑色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一辆,骗取朱某进40万元;从周口租赁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骗取朱某进20万元;从郑州租赁白色保时捷911轿车一辆,骗取朱某进50万元;从淮阳租赁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将该车卖给李某星,骗取13.495万元。

连续“收抵”多辆豪华轿车的朱某进对王某杰产生了怀疑,遂到有关机构核查王某杰抵押轿车的来历,发现这些轿车全是租赁而来,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杰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议焦点


当下汽车租赁业务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租车手续快捷方便,通过骗租汽车继而冒充车主进行质押套现的租车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该类案件存在前后两个互为关联的欺骗行为,涉及上端被骗人、骗子、下端被骗人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骗租车辆行为与质押套现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第二,若属于刑事诈骗,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三,骗租车辆行为与质押套现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

篇幅有限,本文分为上中下三期,本期对争议焦点二进行分析。

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两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来看,二者具备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两罪都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但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而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两罪的客观方面的呈现不同。诈骗罪则简单呈现为诈骗公私财物,而合同诈骗罪严格要求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此来看,合同诈骗罪较之于诈骗罪,在客观形式上多要求“签订、履行合同中”的限制。1

何把握“合同”这一概念


合同这一概念源自于民商事法律,但这并不代表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可以对其直接照搬适用。目前刑法学界对于认定合同的标准存在以下观点:

经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合同概念进入刑法领域源于1996年的司法解释“利用经济合同”的表述,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将合同诈骗罪以特殊情形限制的方式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因此持该观点的学者基于刑法沿革的延续性,认为应当以“经济合同”的要件为标准来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合同。2

交易关系说。该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已经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产法律关系,甚至在人身法律关系中也出现了类似收养协议这样的身份关系合同。伴随此种社会变化,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范围应当放宽,仅需要排除人身关系合同即可。因此在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时,应当以合同是否形成于市场交易为标准进行评判。3

“法益”维度说。该观点认为以民商事合同的实质内容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无法明确体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独成罪的意义。因此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对于刑法意义上的合同,应当以法益维度进行展开,对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进行解释必须依法益为指导。4

1.梅传强,胡江.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J].法治研究,2011(11):25-31.

2.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孙国祥.经济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61.

4.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心意见


关于“合同”的界定,笔者支持“法益”维度说。因为无论是经济合同说还是交易关系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合同的界定都是以合同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过于关注合同本身。而合同诈骗罪有别于诈骗罪并非因为其采用了合同形式,而在于采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本身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合同管理的秩序。这才是合同诈骗罪得以脱离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原因。其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除了在客观方面是否借助了合同这个行为方式,还在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因此,“法益”维度说主张在“法益”维度下考察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内涵,做到了两个借以界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因素在刑法上的有机统一。通过以上分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应当在法益维度下判断合同是否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体现了财产权益。

实践中,骗租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行为人采用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虚构他人名义的方法以虚假身份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行为人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证件隐瞒用车辆质押套现的真实意图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两种行为方式在构造上不同,第一种骗租行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伪造身份证件行为进行租赁,即刑法理论所指的“作为”方式;第二种骗租行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告知主观意图进行租赁,即刑法理论所指“不作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行为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因此,对于伪造身份证件、虚构他人名义的“作为”形式的骗租行为,当然属于合同诈骗罪所指的诈骗行为。“不作为”形式的骗租车辆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所指的诈骗行为呢?对此我国的学界的通说是肯定说,即认为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就不会处分财物,而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却沉默不予告知,则与积极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等价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出租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该骗租行为侵犯财产权及市场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附:法律索引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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