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汽车   2024-10-15 21:48   吉林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卢某打着“租车”的幌子,花“小钱”从租车公司骗取车辆后,低价抵押给他人进行变现获刑!



2022年12月,卢某从朋友杨某(已判刑)那里得知,可以办假证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抵押换钱用。久未上班的卢某正愁手头紧,觉得可以“空手套白狼”换点钱来花,便让朋友为自己办理了假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随后便与朋友一起到惠水县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并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了该车的假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某寄卖行,获得赃款6万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5万元。


次日,卢某再次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另一个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后抵押给某二手车行,获得赃款3.5万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1万元。


租赁车辆到期后,卢某未按时将车辆返还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也联系不上卢某,经核实后发现卢某留的信息都是虚假的,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致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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