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转卖!又一团伙落网!

汽车   2024-10-27 22:07   吉林  

随着租赁经济的发展

利用租赁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

诈骗形式五花八门

今天

让我们以案为鉴

了解其中一种

“巧借租车实施诈骗



近日
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接群众举报张某某
何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线索
经查明
2021年7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何某
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
向盘州市一汽车经销商
购买了两辆别克牌小轿车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
不但未按时支付租金
还伪造车辆证件
将车辆转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的同时
积极走访排查
对嫌疑人及其家属
开展思想工作和普法宣传
最终
嫌疑人张某某、何某、任某某
于10月21日前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并主动退还涉案赃款9万余元



目前
张某某等3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知识

0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02

立案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0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0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0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0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大常见手段






01.

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进行系列诈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
犯罪分子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Q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而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合同或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所产生的矛盾,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属于民事纠纷。

六盘水公安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

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侦侦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仔细审阅,务必做到仔细甄别、核实清楚内容再签字。


二是应对合作对象要通过查验身份证,查询合作对象支付能力的真实性。


三是合同商谈过程中需保持理性,凡是要缴纳保证金、介绍费、押金等事项的,应该高度警惕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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