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支付少量费用,就能开上自己心仪的汽车,近年来,租车行业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因车辆租赁导致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遇见不还租车款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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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业务的公司,王甲(化名)是租车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某某公司(甲方)与王甲(乙方)先后8次分别签订了《攀枝花市某某汽车咨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车辆,甲方将所租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租金每天300元。合同中还分别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王甲向某某公司租用车辆后,未按双方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
2023年2月14日,王甲向某某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王甲于2019年7月31日起至今欠某某公司租金42479.20元、违约金10000元,未付金额从违约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支付,因王甲目前无力偿还,承诺于2023年3月14日前支付完毕,如到期不支付,可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王甲承担。《承诺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王甲至今未向某某公司支付《承诺书》中约定的款项。
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甲向某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42479.20元、违约金10000元、利息13901.32元,并从2023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付利息直到款项还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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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王甲签订的《攀枝花市某某汽车咨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确认了王甲至今欠某某公司租金42479.20元、违约金10000元。某某公司主张王甲支付租金42479.2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甲租赁车辆后未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王甲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10000元,某某公司主张王甲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依据王甲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承诺书》中“未付金额从违约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支付”的表述约定不明确,不能证实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某某公司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王甲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某某公司主张王甲以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支付2021年1月1日起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违约之日应确定为2023年3月15日,法院依法确认王甲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8%支付从2023年3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某某汽车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479.2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52479.20元,并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8%支付从2023后3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攀枝花市某某汽车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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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在近两年也日益火爆起来,随之带来的是车辆租赁纠纷的增长。租赁公司车辆作为营运性车辆,一旦停运产生的损失与日俱增,停运损失处理是否得当往往是影响纠纷解决的关键因素。诚实守信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资产,做到言而有信,信而有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