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夫妻两人竟然租车干这事儿!
汽车
2024-11-05 21:59
吉林
这日
租赁公司老板将车租给一对夫妇
本以为只是一场简单的车辆租赁
没想到的是
到期后夫妇迟迟未还车
一查竟被抵押出去了!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代某在某汽车租赁部与卢某签订《借车协议》,以 380 元/天的价格租赁一辆宝马轿车,随后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代某。2024年1月11日,陈某、代某将该车开到某汽车城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40000 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王某扣除 3400 元的利息和车辆保管费后,支付 36600 元给代某。代某先后支付卢某租赁费 2028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了该车,并将车辆发还卢某。经鉴定,该车价值 137800 元。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代某与某汽车借用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赁一辆奥迪轿车,随后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陈某。2024年1月24日,陈某、代某通过马某介绍与王某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以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王某扣除3000元的车辆保管费后,支付47000元给代某,马某获得介绍费500元。案发后,王某偿还王某5000元,代某先后偿还王某18000元。代某支付租赁费47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 125000元。
被告人陈某、代某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六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某、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代某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减轻处罚,结合对代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代某适用缓刑不致社会危害性,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奥迪轿车,发还被害人李某。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代某违法所得 60600 元,用于退赔王某经济损失 24000 元、王某某经济损失 36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