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夫妻两人竟然租车干这事儿!

汽车   2024-11-05 21:59   吉林  

这日

租赁公司老板将车租给一对夫妇

本以为只是一场简单的车辆租赁

没想到的是

到期后夫妇迟迟未还车

一查竟被押出去了!


原来
陈某、代某夫妇近来急需用钱
但苦于生意不好,收入不高
于是便谋划一计
玩起了“空手套白狼”

2024年1月9日
陈某、代某夫妇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
承租了一辆轿车
随后,夫妇俩找人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
并载明车主为代某

随后
陈某、代某将该车开到某汽车城
与王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4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
(扣除利息、车管费和租赁费,实得16320元)

几天后
陈某、代某夫妇再次以同样的方式
租来另一辆车抵押给王某
从中非法获利47000元

2024年3月10日
租赁公司老板发现车辆被抵押后
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代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代某在某汽车租赁部与卢某签订《借车协议》,以 380 元/天的价格租赁一辆宝马轿车,随后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代某。2024年1月11日,陈某、代某将该车开到某汽车城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40000 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王某扣除 3400 元的利息和车辆保管费后,支付 36600 元给代某。代某先后支付卢某租赁费 2028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了该车,并将车辆发还卢某。经鉴定,该车价值 137800 元。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代某与某汽车借用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赁一辆奥迪轿车,随后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陈某。2024年1月24日,陈某、代某通过马某介绍与王某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以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王某扣除3000元的车辆保管费后,支付47000元给代某,马某获得介绍费500元。案发后,王某偿还王某5000元,代某先后偿还王某18000元。代某支付租赁费47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 125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代某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六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某、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代某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减轻处罚,结合对代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代某适用缓刑不致社会危害性,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奥迪轿车,发还被害人李某。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代某违法所得 60600 元,用于退赔王某经济损失 24000 元、王某某经济损失 36600 元。



加入汽车租赁行业交流群
更适合汽车租赁的GPS
公安局长:租赁公司把被骗车辆“拿”回来合法
承租人须知
汽车租赁合同(标准版)
租车抵押 | 事态紧急时!受害人可以大胆地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助!
民法典:租车抵押  寸步难行!
便利!车辆租赁期间违章可转移至承租人名下
汽车租赁新规,违反或将罚款1000—20000元

租车圈
值得每一个汽车租赁人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