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冯女士与贺某因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贺某驾车愤然离去,驶离时与冯女士发生碰撞,导致冯女士肋骨、肺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陈述互相矛盾,冯女士称贺某故意撞伤自己,贺某则称是冯女士主动冲向自己驾驶的车辆导致受伤;现场关键证人吴某证词含糊不清,无法还原事实经过。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冯女士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一、涉嫌罪名
单从案件结果看,容易将贺某的行为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行为相联系。下面,对三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进行简要介绍。
(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要件:主要涉及到交通运输事业的正常运转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
(四)区别
1.犯罪构成要件异同
比较发现:三者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另外二者是过失,故意与过失存在对立关系,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三者犯罪客体可以在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方面重合;客观要件方面,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达到轻伤结果,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在过失的心态下客观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交通肇事罪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达到立案标准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及以上;交通肇事致一人伤害的情形达到立案标准须为致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兼具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或者肇事逃逸等6种情形之一;过失致人重伤罪达到立案标准须过失致人伤害为重伤结果。
二、查明事实后的行为分析
通过重新询问证人吴某,组织当事人及证人亲临案发现场模拟实验,经综合分析研究推断,并且冯女士亲自承认,确定是她冲向贺某所驾驶车辆阻止贺某离开导致受伤,由于感情纠纷造成“心结”,所以谎称贺某故意开车撞伤自己。经认定,冯女士负此次事件主要责任,贺某负次要责任。
分析贺某行为不难看出,贺某驾车离开,主观上是以迅速离开争执现场为目的,完全没有故意伤害冯某的意思;作为普通人,贺某正常驾车难以预见冯某会冒着生命危险冲向行驶中的车辆,即贺某主观上也不存在伤害冯某的过失;冯某主动冲向行驶中的车辆挽留贺某的行为是导致自己重伤的原因。所以,贺某驾车离开的行为是生活中日常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所以,贺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一,贺某主观上不存在伤害冯某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理由二,贺某驾车离开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贺某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一,贺某难以预见冯某主动冲向车辆导致重伤的结果,所以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理由二,贺某驾车离开时并不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理由三,只有一名伤者情形下,达到定罪量刑标准需要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至少兼有6种法定情形之一。虽然冯某受伤达到重伤二级,但是贺某仅负次要责任,同时也不兼有6种法定情形之一。
贺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一,贺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理由二,贺某驾车离开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最终,梁子湖区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冯女士立案监督申请的决定。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梁子湖区检察院专案组持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多次联合当地乡镇政法、综治部门负责同志组织双方调解,在大家的不懈努力下,贺某愿意对冯女士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冯女士也因贺某的态度转变而解开“心结”。
供稿: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