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越界开采土石方两男子犯非法采矿罪获刑

文摘   2024-12-19 08:30   湖北  


未经许可

越界非法开采土石方

两男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竞拍取得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工程项目经营权,合同约定需严格按照该标的施工设计图实施开挖。同年6月,龚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位于上述工程红线外的土石方非法越界开采。其间,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挪动现场定位旗、指挥挖机施工、统计货运车次、指挥渣土车的交通等管理事项。经测量,龚某某等人在设计范围外超挖区域石方已挖方总量为124234.43吨。经认定,涉案土石方为花岗岩矿石,市场收购平均单价为人民币14元/吨。被告人龚某某、曹某某于2024年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73.928202万元。



2024年9月23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随着鄂州日新月异的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非法、越界开采现象时有发生。2024年,鄂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非法采矿类案件10件。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处于持续递减的消耗之中,非法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不仅会被判处刑罚,还要根据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与保护,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峻挑战,还会触犯刑法。大家要以案为戒,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切勿因利欲熏心,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供稿: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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