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信息学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院宿舍楼1层疏散走道设置门影响安全疏散,而艺术楼安全出口被教室占用。根据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并督促该单位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某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学院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某信息学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但该信息学院宿舍楼1层疏散走道设置门影响安全疏散,而艺术楼安全出口被教室占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逃生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该信息学院占用疏散通道和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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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信息学院的(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主要负责人
B.消防分管负责人
C.消防安全员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