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偷渡去诈骗!这五人被南康检察提起公诉!

政务   2024-11-10 20:03   江西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网络支付的广泛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分子打着“月入过万,稳赚不赔”的口号引诱国人偷渡出境。面对高薪诱惑,还真有人心存侥幸,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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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 年 2 月 ,在黄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郭某甲、郭某乙、熊某某、邹某某、田某某五人通过乘车、坐飞机等方式偷渡前往缅甸,进入缅甸一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公民从事投资理财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0年 8 月,郭某甲、邹某某等5人被带到缅甸另一诈骗窝点继续针对中国境内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去往诈骗窝点的路上,郭某乙离开随后偷渡回国。进入第二个诈骗窝点两天后,田某某、熊某某离开该诈骗窝点随后偷渡回国。2020年11月,邹某某离开诈骗窝点后从国门返回中国。2021 年 1 月,郭某甲离开诈骗窝点后从国门返回中国。

期间,郭某甲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约十一个月,邹某某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约八个月,熊某某、田某某、郭某乙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约五个月。

2024 年 3 月,郭某甲、郭某乙、邹某某、熊某某、田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人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邹某某、熊某某、田某某、郭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参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偷越国(边)境罪追究5人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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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组织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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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千万不要被高薪诱惑迷了眼。倘若心存侥幸,非法出入国(边)境,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严惩不贷。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诈骗意识,多留心眼,同时也切忌“走捷径”获利。




供稿:王颖

编校:王颖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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