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本应
真诚悔罪,接受惩罚
却通过“假死”的方式
逍遥法外9年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2年7月
迪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
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取保候审期间
迪某的亲属委托阿某和艾某
帮她制造虚假的死亡证明
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随后,阿某通过非正当手段
拿到迪某的死亡证明
艾某据此为迪某注销户籍
就这样
迪某从法律视野中消失9年
9年后
迪某在昆明市落网
因犯运输毒品罪
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参与伪造证明
和帮助迪某注销户籍的
阿某和艾某
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2024年9月
经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楚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阿某有期徒刑3年
判处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办理户籍注销
也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
应基于真实死亡情况办理
切勿因一己私利或错误的“义气”
而公然造假,以身试法!
【来源:法治日报】
尊敬的父老乡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