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钟某某先后购买了多个村民自留山山场的松树及杉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请他人前往擅自采伐。后出售至木材加工厂,共计收取木材款72060元。经鉴定,钟某某砍伐林木总面积16.2亩,总蓄积67.1373立方米,折合出材45.8605立方米。
2022年9月,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钟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2060元。另查明,林业部门出具了《关于钟某某树木补种义务代履行费用的证明》,证明2024年6月钟某某已缴纳补种义务代履行所需费用16491.6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滥伐林木,蓄积达67.13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钟某某的违法所得720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切莫因为一时的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不会被发现,也不要为了贪图省事,为了开辟一小块土地或者获取一点木材就罔顾法律。要知道,一旦触碰刑律,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这不仅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损失,更是对整个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我们应当成为森林资源的守护者,而不是破坏者。
供稿:高艳娟 刘宁
编校:刘宁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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