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了不光彩的一页
2024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伙同周某某、郭某甲(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与郭某乙等人在短视频app上对骂,双方于当日下午打了一场群架。当日晚上,郭某乙等人再次在app上发布视频挑衅严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等人,并声称要在国庆节打回对方。被挑衅后,严某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聊,与周某某、郭某甲等人商讨如何打郭某乙等人。周某某表示要用刀砍,郭某甲便购买了几把水果刀。
9月24日凌晨,严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等人让其朋友王某某以和谈的名义将郭某乙等人骗到唐江某便利店门口,郭某乙一行人抵达便利店门口后,严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等人便持刀冲向对方,郭某乙看到后开始逃跑。见郭某乙逃跑,严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等人便去追郭某乙,在追砍过程中严某某抓住了郭某乙的衣领,随后周某某上前朝其左手手臂砍了一刀,最终郭某乙逃脱并跑进了一个网吧。经鉴定,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凌晨,群众报案至南康区公安局。同日上午,严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严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年少轻狂不守法,打架斗殴付代价。广大青少年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遇事要冷静,保持理性与克制。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家长、老师、警察寻求帮助,牢记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要学会和平沟通。
供稿:曾滢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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