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刘某在南康贩卖电子烟分别被判6年和3年6个月!

政务   2024-11-19 19:43   江西  





因贩卖毒品获刑

刑满出狱后不但不改过自新

还伙同他人重新干起“老勾当”

最终双双获刑再入狱





案情简介



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2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久,郭某发现贩卖上头电子烟比较赚钱,遂开始重操旧业。

2023年12月,郭某从其一个狱友的朋友处以350元/颗的价格购进电子烟弹,后交由刘某和其小舅子周某(另案处理)贩卖,约定二人在南康城区以400元至450元/颗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卖出后再支付毒资给郭某,刘某和周某同意并各自寻找买家,利润自得。后郭某于2024年1月开始通过刘某多次贩卖电子烟弹7颗,通过周某多次贩卖电子烟弹12颗。

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刘某先后多次将贩卖上头电子烟弹资金共计11560元通过微信的方式转给周某,周某在接收资金后随即分批拆成非整数数额或交付现金的方式转给郭某。

2024年1月,民警在刘某住处进行涉毒检查,查获并查扣到一颗吸食过的电子烟弹,经称量和鉴定,现场查获的电子烟弹内液体重1.01克,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检测,刘某的尿样检测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遂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郭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收调查,至审查起诉阶段,郭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刘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两千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检察官提醒


有毒必究、贩毒必惩。毒品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毒品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莫因为一时好奇,换来终身悔恨。


供稿:刘玲艺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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