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在南康醉驾被判刑!

政务   2024-11-07 18:38   江西  

明知酒后不能开车,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近日,南康一男子醉酒后驾车,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相撞,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得受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6日,邹某某在信丰县家中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125ml左右的白酒。当日19时30分许,邹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迎宾南大道由信丰往赣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某路段时与道路旁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有群众经过案发路段,发现事故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民警将邹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于次日送检。经鉴定,邹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经认定,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喝酒开车是一种非常危险、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只喝了一点,头脑清醒,没什么关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希望大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稿:郑晓琳

编校:赖龙萍

审校:李丽英

审核:黄昭才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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