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后不能开车,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近日,南康一男子醉酒后驾车,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相撞,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得受牢狱之灾。
2024年7月6日,邹某某在信丰县家中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125ml左右的白酒。当日19时30分许,邹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迎宾南大道由信丰往赣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区东山街道某路段时与道路旁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有群众经过案发路段,发现事故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民警将邹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于次日送检。经鉴定,邹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经认定,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校:赖龙萍
审校:李丽英
审核:黄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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